元朗兩個回收場 沒妥善管理受規管有害電子廢物 環保署擬提控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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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今日(11日)聯同警方突擊巡查元朗山下村四個露天廢物回收場,核查其運作有否違反污染管制法例要求,發現兩個回收場沒有妥善管理場內的受規管有害電子廢物,包括逾12噸廢印刷電路板,以及約9000個廢液晶屏。環保署現正調查涉案的相關人士和蒐集證據,準備提出檢控。

環保署今日聯同警方突擊巡查元朗山下村四個露天廢物回收場,發現兩個回收場沒有妥善管理受規管的有害電子廢物,包括逾12噸廢印刷電路板和約9000個廢液晶屏。(環保署提供)

環保署發言人指,署方一直嚴厲打擊回收場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和出入口有害電子廢物,會聯同相關部門持續進行執法行動,對犯案人士作出檢控。發言人強調,經拆解或破損的廢印刷電路板、廢液晶屏及廢舊陰極射線顯像管等有害電子廢物,含多種重金屬和其他有毒化學物質,均屬化學廢物,受現行化學廢物處置法例規管。化學廢物本質具危險性,如不妥善規管,不但會污染環境,亦會危害相關從業員和公眾的健康,故政府必須按現行法例嚴格規管有害電子廢物的回收處理。

環保署叮囑回收場營運商切實遵守自1992年已實施的化學廢物管制法例,若其運作產生化學廢物,必須依法向環保署登記,妥善包裝、標識及貯存化學廢物,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運送廢物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置設施處置,及/或向環保署申領許可證出口到外地指定的化學廢物設施作循環再造或處置。任何人違反上述法例規定,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環保署發言人強調,經拆解或破損的廢印刷電路板、廢液晶屏及廢舊陰極射線顯像管等有害電子廢物,含多種重金屬和其他有毒化學物質,受現行化學廢物處置法例規管。(環保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