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血中介騙財三部曲 專逼債仔物業分契 樓財盡失

撰文: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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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3月10日,有中介公司負責人因貸款詐騙而被捕。(資料圖片)

財務中介公司愈形猖獗,有健身中心誘騙一名輕度智障男子向財務公司借貸,結果借逾75萬,實收不足10萬,連息欠債逾百萬元,更面臨亡母公屋或遭強制拍賣的下場。騙徒手法層出不窮,除了智能障礙人士外,「有樓一族」亦是目標之一,去年就有苦主被迫得走上絕路,上吊自盡。警方數字顯示,去年8月至今年1月,共接獲近500宗相關報案,當中逾100宗有刑事成分。騙徒一般會透過假債務重組、回收「顧問費」、逼債仔物業分契三部曲,最終令債仔樓財盡失。

警方數字顯示,2015年8至12月,共接獲408宗與財務中介公司有關的舉報,當中115宗涉及刑事案件。而今年1月則接獲88宗與財務中介公司有關的舉報,當中17宗涉及刑事案件。換言之,去年8月至今年1月的5個月內,平均每月接獲約104宗相關報案。消委會數字顯示,2015年接獲134宗涉及財務中介的投訴個案,較2014年的75宗年急升79%,反映近年騙徒愈來愈猖獗。

向銀行「買料」 「低息」還款誘業主

「吸血財仔」之所以成功,乃在於他們近年化被動為主動,以各種名目向目標伸出魔爪。中介公司往往會經由銀行前職員買賣客戶資料,先取得財困者名單,再自稱為「財務顧問」、「會計事務所」或政府官員,向財困者下手。

步驟一:先借新債助填舊債再向銀行借貸還款

財務公司常以「債務重組」為餌,聲稱能為受害人減低每月還款額,又或延長還款期,但要求受害人先向他們借款,還清舊債,以粉飾信貸紀錄,然後她們再為受害人向銀行以低息借貸,以填平其所借出的新債。

步驟二:以「服務費」為名 吞併債仔銀行貸款

然而,銀行批出貸款後,財務公司會以「代客託管」和「服務費」等理由,又或中介公司以「顧問費」為名目,取去受害者大部分,甚至是全部借款。即使客人只向中介公司查詢,最後沒有借貸,仍可能被收取「介紹費」。而事後,這些中介公司會迅速倒閉,令苦主無法追討損失。

步驟三:逼聯名物業分契圖收樓

除此以外,中介財務又會誘使債仔將聯權共有物業轉為分契,再單邊二按,當受害人無力還款時,財務公司便可透過法律程序收回物業一半業權,甚或逼使另一名業權共有人出售物業,從中套利,惟受害人最終樓財盡失。

涂謹申指出,財務公司不能辯稱其與中介公司沒有連繫,從而開脫罪名。(陳惠嫻攝)

財務及中介合併年利率高於60%即違法

一直有跟進吸血中介財務公司問題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即使財務公司以任何形式表明自己與中介人無關,惟法官一般不會受理。他續稱,當受害者經中介人向財務公司借貸時,財務公司必定知悉中介人的身分,因此,一旦財務公司與中介人合併索取的年利率高於60%,即屬高利貸,財務公司不能辯稱其與中介公司沒有連繫,從而開脫罪名。

涂謹申建議立法規管中介公司

基於放貸詐騙問題日益嚴重,金融管理局早前已要求銀行停止透過中介公司推銷私人貸款,惟財務公司則不在此限,只受《放債人條例》規管。在現行規例下,財務公司要獲得放債人牌照,需先得法庭信納該申請人是經營放債人業務的適當人選、牌照名稱沒有誤導他人,以及法庭向其發牌並不違反公眾利益等簡單要求,但當中不設註冊資本下限,因此,騙徒輕易便能成立財務公司。

而中介公司就更不受法例限制。涂謹申則建議,政府應立法監管財務和中介公司,規定中介人需通知財務公司其所收取的顧問費金額,如是者,若兩者合同收取高於60%的年息,法庭便能輕易證明兩者知情且有關聯,將其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