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屢次不遵從僭建物清拆令 合共遭判罰款逾18萬元

撰文:鄺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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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今日(14日)表示,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2張清拆命令,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合共逾18萬元。

(資料圖片)

有關命令涉及該業主擁有的2個物業,第一張命令是針對九龍尖沙咀寶勒巷一座大廈,位於露台及天台的僭建物,另有位於外牆的一個混凝土僭建簷篷。位於露台及天台的僭建物,面積分別約為7平方米及52平方米。

另一命令,針對同區加拿芬道一座大廈天台的一個僭建物,面積約為28平方米。兩個物業的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第一張命令方面,由於有關業主沒有遵從命令,故於2016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8萬元。然而,該名業主仍然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業主再次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過往有3次拒絕遵從清拆命令的定罪記錄,重罰該業主9.49萬元。

第二張命令方面,由於命令限期過後,該業主仍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他提出檢控。業主亦被定罪,法庭得悉該業主過往在不同物業拒絕遵從清拆命令的定罪記錄,包括上述第一宗個案的定罪記錄,遂重罰該業主8.8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說,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