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君爭產】滙豐職員認羅氏信託年收費超低 不代表會盲從指令

撰文:鄭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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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君集團創辦人羅鷹石遺孀羅杜莉君(羅老太)狀告滙豐國際信託案今(15日)續審,滙豐前信託職員繼續作供,她提到滙豐信託以超低價錢管理羅氏家族信託,但這並不代表滙豐信托只盲從委託人指令。

滙豐職員供稱,羅家三子羅嘉瑞(圖)當年為父親處理信託文件。(資料圖片)

信託成立時年收費僅1萬5千

滙豐前信託職員Anna Poon(下稱:潘)供稱,1984年羅氏家族信託成立時,滙豐收取羅氏每年15,000元費用,至數年後增至約30,000元,遠比收取信託資產1%的正價低。原訴人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盤問質疑,滙豐多年來以超低價管理羅氏家族信託,反映受託人以被動角色管理信託,潘不同意說法。

孖士打介紹有特別優惠

潘指,80年代時她在滙豐信託的職位較低,無參與定價、或與客戶商議價錢,因此不清楚當年情況,但後來她升作較資深職員,了解到收費考慮包括管理信託的工作量、客戶是否已是滙豐客戶或在未來會否有其他商機、以及客戶是否經孖士打律師轉介等。她指孖士打為信託行業龍頭,經常向滙豐轉介大客戶,因此孖士打轉介的客戶,通常可享超低價收費。

但她不同意律師指收費低即代表受託人只負責執行指令之說,因為即使信托以完全被動形式管理,羅家付的價錢仍然是過低。

不會盲從受託人指示

律師又問,如羅氏夫婦作為委託人可決定撤換受託人,即滙豐,那是否代表他們於信託有實際控制權,因為只要滙豐不依照指令辦事,他們便可撤換受託人?潘並不同意,因為撤回受託人的決定,必以受益人的利益為大前提,由於羅氏老夫婦早年既是委託人、又是受益人,如他們要求撤換滙豐,她也會與羅氏詳細商討,不會盲從指令。

羅氏老夫婦不想向受益人透露意向

潘又提及,雖然她與羅氏老夫婦未見過面,但在2000年左右,曾與長女羅慧端、三子羅嘉瑞以及六子羅啟瑞會面,但在此前已見過嘉瑞,因為嘉瑞當時代表父親處理信託文件,惟羅氏老夫婦明確要求滙豐不可向受益人透露信託意向書內容,包括信託資產分派的詳情,因此她盡量避免與羅氏子女接觸。

潘今日作供完畢,案件將於今年11月8日續審。

案件編號:HCA 3246/2016, HCA 35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