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以下流產胎不獲發死亡證 當局承認法例落後研修例

撰文:陳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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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法例下,24周以下的流產胎兒不會獲發《嬰兒非活產證明書》,父母即使領回流產胎兒,亦難以合法安排殮葬。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今日(23日)出席電台節目時承認,現行法例較舊,有不足之處,情況亦不理想。她指當局正積極研究如何修例,令流產胎兒有更好的處理,但就未有修例時間表,坦言「只能夠說盡快做」。在成功修例之前,當局會獨立檢視每個個案的需求,以提供適切的協助。陳又提到,食衞局早前同意天主教香港教區計劃將不足24周的流產胎兒,安葬於其私營墳場,她透露當局亦正跟其他私營墳場,包括華人永遠墳場。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18條,醫生可為「非活產嬰兒」簽發「嬰兒非活產證明書」(即表格13),而本港醫學界將「非活產嬰兒」界定為懷孕達24周或以後出生,而未有生命跡象的嬰兒。換言之,未滿24周的流產胎兒,不能獲發「表格13」,父母即使領回遺體,亦很難合法安葬胎兒。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承認,現行法例舊、有不足,現時的情況亦不理想,當局正研究如何修例令未滿24周流產胎兒能獲得更好的處理。至於修例方向,她透露會研究法例中一些字眼的定義,是否切合現時的需要,大致方向是不以24周為界限。不過對於有議員提出,在表格13以外另設多一分表格,專為未滿24周死亡的胎兒而設,她指「無論點做都要留意現有法律依據」。

當局正就處理未滿24周的流產胎兒研究修例。(資料圖片)

陳肇始提到,食衞局早前同意天主教香港教區計劃將不足24周的流產胎兒,安葬於其私營墳場,她透露當局亦正跟其他私營墳場,包括與華人永遠墳場聯絡,討論相關安排。

陳肇始坦言修例未有時間表,「只能說是盡快」,又指研究工作是第一步。而在法例未落實之前,醫管局旗下的哀傷輔導小組,會為每對不幸流產父母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