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百科】首批居屋成本價售「超貴」 衍生36年來市值訂價機制

撰文:黃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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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宣布,資助出售房屋與市價脫勾,沿用多年的訂價機制將會劃上句號。現時以市值和申請人負擔能力掛勾的訂價機制,其實採用了36年,最初居屋訂價是採用成本價計算,卻因「超貴」而在第三期乙起,改用有機制至今。

房委會擬明年元旦起上調轄下停車場月租。(資料圖片)

1982年起改以市值和負擔能力掛勾

居屋計劃由1978年正式推出第一期屋苑銷售,當年單位的售價根據成本訂定,但所謂「成本」,除包括建築支出外,還包括地價及土地開發成本,結果該期推售6個屋苑,售價介乎9.06萬元至16.5萬元,及後兩年推售的單位最貴超過27萬元,當年都引起相當大的爭議。

至1982年,房委會決定調整居屋訂價機制,單位售價訂為與當時市值和申請人負擔能力掛勾,不再以成本作為参考,並由同年2月推售的居屋第三期乙起實施。

所謂居屋訂價方程式,是單位售價訂於該單位市值,再乘以一個折扣率水平,有關折扣率與符合居屋入息限額家庭負擔能力相關連。至於如何衡量負擔能力,存在兩個重大原則,即合資格家庭可負擔供款與入息比例不超過40%的單位;及所有推售單位中,在將其市值乘以一個折扣率以計算出售價格後,至少要有一半單位是合資格家庭「可負擔」。

居屋首2年的單位售價,是連地價也收取,故此售價較貴。(資料圖片)

曾蔭權曾提出機制改按負擔能力     房委會反對告吹

至1991年房委會同意以市值七折作為「可負擔」單位售價水平,當2006年計劃翌年復售居屋貨尾時,房委會再次確定繼續應用市值七折。

不過,居屋以評估市值訂價安排,在樓市升溫期卻有「水漲船高」之弊。至2011年10月12日時任特首曾蔭權在發表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時,宣布復建新居屋,同時亦改以負擔能力作釐定售價基準。

根據他當年的說法,新訂價機制以市民負擔能力訂定單位售價,對象是低於3萬元收入的首次置業家庭,訂價與合資格家庭的供樓能力掛勾。他曾指,居屋單位實用面積為400至500平方呎單位的售價,初步估算為150萬至200萬元。

然而,這套建議建制及後房委會討論,卻遭到反對,最終梁振英政府也決定維持有關機制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