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成「百搭」控罪 民權觀察促修例防警方濫用

撰文:周峻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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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訂立十多年來,一直被用作「百搭」條例,如網上言論、偷拍、侵犯版權等,自佔中及旺暴事件後更擴闊成為警方用作起訴民運人士「無限可能」的莫須有,有違條例立法原意。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表示,涉及以言入罪的門檻理應要高,有關條例明顯不夠嚴謹,亦沒明確及針對性的行為,故警方使用時超出原意,不排除已遭濫用,組織促警方日後必先獲副刑事檢控專員批准,才可以此例作出檢控,律政司亦應盡快檢討及研究修改條文。

1993年立法時沒考慮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表達自由等人權元素。(周峻峯攝)

早年立法未考慮平衡人權元素 互聯網普及條例變「百搭」檢控

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1)條的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任何人士如有意圖或目的取用電腦(obtaining access to a computer),作犯罪、意圖欺騙、不誠實地獲益、導致他人蒙受損失等,未獲授權及不誠實地使用電腦,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5年。

條例於1993年完成立法,當時互聯網仍未普及,亦沒有facebook、youtube等供人發表意見的平台,而電腦是專門的科技,用於處理數據、銀行交易,故立法沒考慮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表達自由等人權元素。近年,互聯網普及、網上社交平台的興起,在人人都是「KOL」下,法例雖無介定何謂電腦,但已有案例指智能裝置已屬電腦的一種,因此衍生161條可應用於起訴偷拍案、網上鼓吹集結、衝入禮賓府等言論。

例如早前協和小學教師用手機偷拍小一入學叩門試題,並傳送開去,被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惟高院法官本周初頒下判詞,維持案中4名被告罪名不成立。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下達的判詞指,指若不誠實取用電腦控罪的演譯過廣,有可能造成一些荒謬的情況,例如若有人在公眾地方偷拍女子裙底,他可能干犯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但拍攝本身並不構成罪行,而控方若想檢控該疑犯行為不檢,需要多於兩名證人作證;惟該疑犯若是用數碼相機,又可以引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律政司在裁決下達後,突然發出內部備忘,「叫停」了相關類型的案件。

王浩賢指出,及「以言入罪」的的門檻理應要高,刑事法例的罪行必須要明確、清晰、有針對性。(周峻峯攝)

條例欠嚴謹 難防執法人員濫用 刑事法例應有針對性

王浩賢表示,就近日協和小學女教師洩漏試題案,高等法院裁定律政司再敗訴,參考判詞中可見,法庭對律政司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下稱161條)提出檢控的主張,將有關罪行無限延伸的詮釋,會得出與既有刑事法律原則不一致的異常情況,並非其立法原意,民權觀察歡迎有關裁決,法庭釐清該條例的定義及適用範圍。

他指出,涉及「以言入罪」的的門檻理應要高,因涉及刑事檢控,過去十多年條例明顯不夠嚴謹,難以防止執法人員濫用,強調刑事法例的罪行必須要明確、清晰、有針對性,「百搭」法例會將罪行定得過於寬闊及含糊,161條正正不合時宜,違反當初立法的原意。

協和小學4名老師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

條例被濫用檢控政治事件 恐收窄言論自由

王浩賢觀察所見,自2014年佔中後,政府開始有明顯趨勢使用161條去檢控網上言論,並大多數用於與政治有關的事件,包括2016年一名人士於佔旺期間網上鼓吹到旺角集會等,擔心日後如網上高呼「結束一黨專政」同屬違法,條例無限擴闊的應用,恐對本港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及表達自由的人權造成威脅。

他批評,政府用161條去拘捕、檢控網上言論的事主,是「技術性地取巧」,因較易達到成功定罪的門檻,一般市民怕麻煩大多會認罪,因負擔成本高,如每月續保、警署報到等,需花費大量時間和成本。加上,他憂慮,拘捕本身具阻嚇性,事主及其身邊的朋友將不敢再發表言論,從而造成寒蟬效應;如目的不是要控告,而是出於政治因素從中取得情報,更加是不當的動機,超出條例的原意,故161條應要嚴謹,防止執法人員濫用。

律政司暫緩對「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案件的起訴。(資料圖片)

經副刑事檢控專員批准才可起訴 另設罪行處理偷拍案

因此,審視現時不誠實地使用電腦罪條例過於寬闊,民權觀察建議警方必須在律政司的法律指引下,參考襲警罪的做法,至少獲得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的批准,才可以161條提出檢控。

另外,律政司應檢討161條的條文,並研究修改條文以更充分體現法庭的裁決及該罪行的立法原意;因應協和小學案,律政司暫停涉及智能電話罪行案件的檢控程序,盡快定立專門罪行如窺淫罪,處理偷拍等不當行為,取替以161條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