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女高層升職後懷孕 放產假前不獲續約 批僱主「用完即棄」

撰文:陳淑霞
出版:更新:

港府擬於新一份《施政報告》提出延長法定產假至14周安排,但有於中資物流公司任職的合約制員工投訴,指去年預產期前兩星期,突遭公司藉詞解僱,頓感晴天霹靂,惟現行法例並不保障合約工,即使懷孕期間不獲續約,亦不屬違法。事主提及遭遇時多度哽咽,坦言飽受雙重傷害:「我究竟做咗啲咩天大之錯,要用咁樣嘅方式炒我?」職工盟要求,政府從速修例堵塞漏洞。

去年3月剛獲擢升 懷孕後突被指表現差

年逾40歲的周女士,於中旅遊貨運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任職逾10年,由入職時的副主任,至去年3月擢升為物流業務總負責人,屬部門主管級別,管轄旗下60至70名下屬,離職前薪金約6萬元。

周女士指,多年來以一年合約制受聘,其後於去年3月確認懷孕,預產期為同年11月21日,隨即通知僱主,上司均已知悉。及至11月8日,周女士原應開始放取產假,惟她仍繼續上班,但當天身體不適,遂前往求醫,獲悉需留院檢查。周女士隨即通知公司,豈料翌日便接獲公司代表以「業務縮減」為由不獲續約。

周女士指公司突於去年預產期兩個月前藉詞解僱,頓感晴天霹靂。(陳淑霞攝)

法律未保障合約制懷孕僱員 工會促堵漏洞

周不滿公司藉詞解僱,惜在現行法例下,合約工不獲續約,並不被視為違法。周大感無奈,遂在工會協助下向平機會作出投訴,調查期間公司更反咬周女士一口,稱她表現不佳,包括於會議中查看手機、於公司打長途電話等。周質疑,她於年初獲升職為高層,突於數個月後被指工作表現欠佳,實說不通。

周女士現時未有工作,她憶述來龍去脈時不禁哽咽,大歎自己為公司打拼10年,一直盡職工作,更經常加班,亦多次取得內部優秀員工獎,但公司「用完即棄」,感到無奈。她認為公司藉法律漏洞於懷孕期間不予續約、形同解僱的行為不尊重員工,認為港府需盡快修例保障。

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斥責資方無良,又指周女士未有得到應有的解僱賠償,「1毫子都拎唔到,遣散費對沖咗,又無1個月代通知金,只係拎到產假人工同年假。」他又指,類似的懷孕及工傷病假期間不獲續約個案,過去時有發生,由於不抵觸《僱傭條例》,故僱主並無違法,他促請港府盡快堵塞漏洞。

《香港01》記者曾致電該公司查詢,惟辦公室電話一直無人接聽;中旅集團則回覆指,中旅貨運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已於去年退出集團版塊。

勞工處:合約屆滿不續約 不視作解僱

勞工處回覆指,《僱傭條例》為勞資雙方訂立最基本的僱傭標準,僱主和僱員可自由訂立僱傭條件。一般而言,勞資雙方若訂立「定期合約」,雙方可在適當時間,根據已協議完結日子,因應各自考慮,商討在合約屆滿後是否續約。如屬此類情況,僱主或僱員在定期合約屆滿後不續約或不另定合約,並不會被視為解僱或辭職。

勞工處又指,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其僱主並非基於《僱傭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包括僱員行爲、工作所需能力或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業務運作需要、法例的規定或其他實質理由,而在定期合約屆滿時不續訂合約,僱員可提出不合理解僱的補償申索,有關補償包括復職或再次聘用;或終止僱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