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經翰不滿屋宇署令他清拆潛建物 司法覆核署方決定被駁回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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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證時稱知道雄濤背後主事人為鄭經翰。(D1000網頁截圖)

有鄭大班之稱的名嘴鄭經翰,他與妻子公司名義持有於山頂種植道的豪宅,被指有僭建建築物,遭頒清拆令。鄭不滿屋宇署決定提上訴不果,去年到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圖推翻屋宇署命令,惟高院今午頒下判詞,裁定鄭敗訴兼輸訟費。

申請人鄭經翰夫婦出任董事的公司Blendoran Limited,答辯人屋宇署。屋宇署於2012年向該屋業主頒布清拆令,鄭要求法庭推翻有關命令兼發還重新考慮。

申請人提出,涉案屋宇於1950年興建,追溯政府於1953年的檔案,該屋宇可按已獲批准的圖則建築,而再翻查該屋宇1968年興建機房的圖則,則顯示當時已有該僭建物。按當年法例,微少修改的工程毋須入紙向政府申請,而由於1953年至1968年之間並無相關文件,可假設該建築物已獲批准。

官:不能因潛建物存在44年便假設合法

法官歐陽桂卻指,司法覆核主要審視有關決定的程序公義和法律基礎,而不是代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或屋宇署去裁定案情。法官指出,屋宇署並不是將舉證責任推予申請人,原審時屋宇署聽取過口頭證供,亦考慮過1953年至1968年缺乏文件的事實,考慮過證供後,才裁定缺乏任何證供證明批准過有關建築物。法官認為,案件審議時並無涉及任何程序不公,屋宇署有權在考慮證供後,作出結論。

法官指出,假如屋宇署真的批准過有關圖則,但只是因為時間久遠導致文件遺失,才可以作出有關呈請。但申請人的說法,只是缺乏文件,屋宇署又未有執法,因此應假設該建築物獲准。法官指,申請人不能因為該建築物存在逾44年,就假設合法。

案件編號: HCAL2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