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工見警即逃 被發現懷已上膛霰彈槍 認無牌管有槍械候判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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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在深水埗通州街巡邏時,欲截查一名裝修散工,惟散工卻見狀即逃,最終被截停對方,警員並在其背包內檢獲一枝已上膛的霰彈槍,內有一發子彈,警方沿路線搜索,再發現另外六發子彈。散工被捕後稱一名女友人聲稱男友遇襲,故把槍交給該女子,惟途中被捕。散工今(9日)在高等法院承認1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辯方指被告將會在本年8月於區域法院一宗案件作控方證人,或有助求情,法官遂把本案押後至9月3日才判刑。

被告陳東荣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資料圖片)

將為另一宗無牌管有彈藥案作證

被告陳東荣,57歲,報稱裝修散工。庭上透露,被告有兩項不類同的案底,均被判罰款。

辯方求情指,被告被捕後與警方合作,警方因而拘捕另一名男子蘇志雄。蘇被控無牌管有彈藥罪,該案已排期於本年8月3日在區域法院開審,被告將會作供。

替人保管槍械未有使用

辯方續指,案中有加刑因素,包括涉案霰彈槍來自內地,涉跨境元素。此外,被告被捕時,該霰彈槍已上膛。惟辯方亦指,被告只替他人保管槍械,期間都未有使用。

法官曾指,案情指被告在內地拆散霰彈槍,帶返港後再組裝。辯方回應指,該槍如玩具槍般易組裝,用螺絲批更可。辯方強調,被告沒有槍械的專業認識。

原想把槍交給一名女友人

法官亦查問,案情指被告的一名女性友人聲稱男友被打,被告打算把槍給予友人使用。辯方回應指,被告因愚蠢犯案,亦不知對方如何使用該霰彈槍。

法官最終指,被告在另一案中作供,將會可獲進一步的刑期扣減,因此把本案押後至9月3日。

警方沿路發現6發子彈

案情指, 警員於2018年7月21日凌晨1時許,在深水埗通州街巡邏時,看到被告徘徊。而警員上前查問時,被告立即逃跑,但最終被截停。警員在被告背包內搜出一枝霰彈槍,內有一發子彈。警員之後沿被告的逃跑路線搜索,再發現另外六發子彈。

內地取槍拆散回港再組裝

被告因此被捕,他在錄影會面中表示,收取一名男子3000元後,依對方指示到內地取霰彈槍。在內地拆散該槍後,再帶到香港,在港的住所再組裝霰彈槍,並一直替對方保管。該男子又向被告表示,他欠缺子彈。被告因此從蘇志雄處取得更多子彈。

女友人問是否有武器

該男子但一直未有向被告取回霰彈槍,直至案發前兩天,被告一名女性朋友聲稱因男友遇襲,問被告是否有武器。被告自稱有藏槍,答應把槍帶給她,但前往會合時被捕。

案件編號:HCCC28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