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百科】放債法例管財仔不管中介 「顧問費」劏客難追刑責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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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末,一名印刷廠東主因生意財困,吊頸身亡,其妻子控訴一間中介借貸公司「謀財害命」,濫收150萬元「顧問費」,丈夫是因無力還款,才走上絕路。近年有中介公司巧立名目,藉收取顧問費、中介費及手續費之名「劏客」。根據警方數字,在2015年6月至8月,共接獲235宗與財務中介公司有關的舉報,當中61宗涉及刑事案件。有律師稱,這些中介公司因毋須申領放債人牌照,不受《放債人條例》規管,因而處於灰色地帶,難以追究;而真正批款的財務公司若收取上述費用即屬違法,市民宜分辨清楚。 

2015年末,上吊東主遺孀代亡夫到警署報案,控訴丈夫誤墮借貸騙局。(資料圖片)

中介與放債人收顧問費刑責不同

律師梁永鏗指,現行《放債人條例》第27及29條已訂明,借貸公司收取利息以外的費用,或與中介公司合謀收取「中介費」,即屬違法,「如果唔係(違法),(財務公司)可以零利息,但收你200%手續費。」按照他過往接觸的案例,這些中介公司與財務公司關係千絲萬縷,中介公司收取的「顧問費」通常與財務公司批出的「借款總額」有一定比例,屬類同放債,中介公司更因而變相「無牌放債」,有不少個案經警方調查後,中介與放債兩者均受法律制裁。

香港律師會會長熊運信指出,中介公司有別於財務公司,前者屬顧問,非真正放債人,只能當作一般公司看待。中介公司的顧問收費,由該公司與客戶自由釐定,難以按照《放債人條例》追究該公司刑責。除非有證據顯示中介公司與扮演「放債人」的財務公司有合作關係,才屬違法,否則即使收費再誇張,亦只能以《商品說明條例》或一般合約糾紛追究,這是灰色地帶。

根據《放債人條例》,財務公司除不可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以超過60厘的實際年利率貸出款項,即屬違法。百分比年利率的計算方法是︰「利息總額」須除以「未償還本金總額」的12分1,再乘以100。梁永鏗提醒,市民應向有放債人牌照的合法財務公司借貸,避免透過任何中介公司再轉介,已可避開多重騙局。律師黃國桐直斥這些中介公司是藉剝削手法詐騙借款人,呼籲市民若有財務需要,亦不應透過中介公司幫助。

《香港01》查詢打擊高利貸事宜,警方回覆,一直關注涉及以不同手段巧避名目放高利貸的問題,並多次執法。本年6月警方開始收集相關罪案數字,截至8月共接獲235宗相關舉報,當中61宗涉刑事成分;而由2012年至今年11月底,警方根據《放債人條例》作出的檢控有45宗、當中24人被定罪。

印水紙將受害人簽名「過底」呃手續費

警方今年9月針對「吸血」借貸中介公司,展開代號「主軸」的全港搜查行動,發現有中介公司巧立名目,以非法手段推銷私人貸款服務,藉「顧問費」及「手續費」之名收取高昂費用。該些公司在借款人的借貸總額中抽取約一至五成作服務費,涉款達700萬元,約160人受害,其中一宗個案受害人僅借80萬,卻要支付64萬元手續費。另有中介公司「化身」會計事務所,與受害人簽約時,將「手續費」條款加添在不顯眼位置或「印水紙」上,將受害人簽名「過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