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論壇】設立「守護兒童政策」 從根本預防體育機構虐兒事件

撰文:政論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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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呂麗瑤事件在體育界引發如何在機構內預防性侵的熱烈討論。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亦於2017年向屬下奧委會成員發放《守護運動員免受騷擾及虐待》指引,以確保運動員在安全的環境下進行訓練。然而,三年過去,國際培幼會於過去半年進行體育界首個有關「守護兒童政策」研究,成功訪問30間體育機構,發現近2成(17%)本港受訪體育機構並無明文訂立任何守護兒童措施,另外近5成(46%)機構只推行小部份守護兒童措施,反映不少體育機構仍然缺乏全面政策保障兒童安全。
撰文:國際培幼會總幹事蕭美娟博士

「行為守則」已足夠保障兒童安全?

「守護兒童政策」是一套確保機構環境對兒童安全的機構政策,透過訂立準則和程序,確保機構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兒童在機構日常運作中遭受傷害。然而,與其他國家相比,香港在這方面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香港現時並無「守護兒童政策」的官方框架,其他國家如英國和澳洲已設立國家「守護兒童最低標準」,讓體育機構以及其他兒童相關機構有清晰的指引可循,了解如何在機構各方面的運作更有效地保障兒童安全。有見及此,國際培幼會參考各國的守護兒童標準後訂立「守護兒童政策」,從四大範疇包括政策、程序、人員及文化及問及20項標準,為兒童建立安全的成長環境,並積極於體育界別及其他與兒童工作相關的機構推廣這政策。(詳情請見下圖)。

有些人會問:「我們的行業已經有相關行為守則規範兒童從業員的操守,為什麼還需要一套守護兒童政策,規範機構的日常運作?」確實,老師、社工、不同運動項目的教練都有其行為守則要遵守,而守則亦或多或少訂明從業員在保障兒童安全方面的責任。

建立規範 讓立心不良的人士知難而退

然而,不同行業的行為守則存在已久,兒童相關機構內的虐兒事件卻依然屢見不鮮。英國2002年一項研究亦指出,57.5%的孌童人士會選擇從事兒童相關工作以增加接觸和虐待兒童的機會,顯示對兒童有傷害動機的人很有可能會以相關機構為目標尋找工作機會,對兒童構成風險。因此,作為兒童相關機構,我們絕對不能掉以輕心。除了訂明員工的行為守則、列明對待兒童的恰當和不恰當行為之外,機構亦有責任嚴格篩選接觸兒童的相關人員,要求所有員工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以及在機構內設立相關規範,例如避免員工與兒童單對單相處、設立健全且貫徹執行的虐兒舉報機制等等。守護兒童政策的作用,正正在於在機構內建立這些機構運作的規範,讓對兒童立心不良的人士知難而退,防止他們藉著在機構工作的機會來傷害兒童。

提供培訓 建立行為守則的實際操作共識

當然,設立「守護兒童政策」並非要假設所有兒童從業員都是立心不良的施虐者。事實上,很多兒童從業員,包括我們最近在進行研究和體育界圓桌會議中認識的教練,都非常關注兒童的安全。但是,不少教練向我們反映,他們並不確切了解機構對於行為守則實際操作的期望。由於缺乏機構的培訓和支援,教練只能根據自己的經驗和準則判斷哪些為恰當和不恰當的做法,在遭到投訴時亦很難為自己辯護。例如,很多教練都知道要「避免性騷擾」,但機構並未提供足夠的指引讓他們避免一些瓜田李下的情況。如果機構推行小班教學,但剛巧碰著很多學員請假,變成「單對單」訓練,教練又應如令自己避嫌?如果機構有足夠的指引,例如安排助教在場、在機構環境設計中盡量維持公開透明的活動空間,又或者規定在無可避免的單對單訓練情況下要預先與家長溝通,教練要保障兒童安全和自己的聲譽就容易得多。透過為員工提供適當培訓和指引,守護兒童政策正正能為機構實際運作建立共識,在保障兒童安全之餘,亦能保障機構和員工的聲譽。

守護兒童政策:四大範疇、20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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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亦積極呼籲體育界和政府攜手推動守護兒童政策,為兒童建構一個安全的環境健康成長。例如,港協暨奧委會及各個體育總會可以在為教練註冊時讓他們明白遵守「守護兒童政策」的重要性,並定期為他們提供守護兒童政策培訓。而資助團體和體育服務購買者,如康文署和學校等,亦能將「守護兒童最低標準」納入對體育機構的資助計劃或外判服務的要求當中,推動業界制訂守護兒童政策。很多人說,社會改變需要契機,但願設立守護兒童政策帶來契機,讓社會各界團結一致,決心為兒童建立一個安全的成長環境。

(文章內容代表作者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