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宣判打破法院不干預立會慣例 自決派命運成焦點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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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新政宣誓風波擾攘一個月,法庭最終裁定兩人議員資格被取消,隨時成為法庭日後審理類似案件的判例。根據判詞,法庭沒有引用人大釋法文本,反而著重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裁定兩人「拒絕」宣誓,並禠奪兩人資格。事到如今,10多名被司法覆核挑戰的非建制派議員,亦難免受牽連,他們會否步青政後塵,成為整件事的後續焦點之一。

法庭裁定游蕙禎已於2016年10月12日丟失議席。(資料圖片/李澤彤攝)

打破「不干預原則」?

今次司法覆核其中一個關鍵,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沒有明文指出,監誓人是否有最終決定權裁定宣誓無效。青年新政以「不干預原則」作為反對理據,但法官判詞指,在香港應用「不干預原則」,必須符合《基本法》相關的憲制規定,當《基本法》委予立法機關立法權力及責任時,法庭有權力裁定立法機關是否擁有某一權力、特權或豁免權。

法庭今次裁決前,不少法律界及政界人士均認為,法院多數不會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並以2014年梁國雄案為例,指當時原訟及上訴庭均拒絕受理案件,認為今次法庭最多只會訂立原則性方向,取消議員資格的責任會「交波」予立法會主席。

梁頌恆被法庭取消議員資格。(余俊亮攝)

不過,法庭今次裁決卻打破了司法不干預立法的「慣例」,更把DQ議員責任扛在肩上,宣布青政兩人已於上月12日喪失議員資格,判詞提到「儘管立法會主席或秘書有附帶責任及權力,但在有實質需要時去判定一項誓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法庭對本案有爭議的事宜有最終裁決權」,進一步確認了法庭的「終極裁判」角色。

可以說,今次裁決極具象徵意義,為法庭日後審議類似案件起著指標性作用。

在香港應用不干預原則,必須符合《基本法》相關的憲制規定;當《基本法》委予立法機關立法權力及責任時,法庭有權力裁定立法機關是否擁有某一權力、特權或豁免權;在處理任何事可被視為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或「內部程序」時,應留意上述的規範。
法庭不接納梁、游在反對理據中提到的不干預原則
劉小麗成為下一個被取消議員資格的高危份子。(資料圖片)

本土派被DQ機會驟升

法庭判決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其他被司法覆核挑戰的議員,會否步青政後塵?目前至少13名非建制派議員被入稟挑戰宣誓有效性,包括多名本土自決派議員如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朱凱迪、邵家臻等。

今次法庭沒有引用人大釋法文本,反而著重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裁定兩人「拒絕」宣誓,當中列舉青政兩人宣誓時的方式,包括用上「支那」、「香港國」等字眼,「客觀及明顯地表示,他們無意忠誠及從實地支持及遵守立法會誓言及《基本法》第104條」,他們客觀及明顯地不承認一國兩制原則及「一國」的重要性。

若按照此案例,以極慢語速宣誓的劉小麗,將會首當其衝,成為下一個被取消資格的高危份子。至於其他在誓詞「加料」的議員,例如朱凱廸讀完誓詞後大叫「民主自決,暴政必亡」、羅冠聰以變調讀出中國的「國」字,均有可能被法庭裁定是「拒絕」宣誓,不排除會步青政後塵丟失議席。

謝偉俊:裁決可能會影響其他議員

雖然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法庭判決未必成為其他議員司法覆核案的「先例」,但持不同看法的也不是少數。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指,今次法官清楚指出議員宣誓有否違例並非立法會主席和秘書長的專項,甚至最終決定應由法院判斷,意思是法官或將來上訴庭、終審庭,才有議員資格的最終決定權,相信今日的判決只是程序開始,相關議員資格的爭議將陸續在法院處理。

無論如何,宣誓風波不會隨著青政兩人失去議席而告一段落,下一個戰場將是其他民主派議員的司法覆核案件,以及緊接而來的補選,香港政壇未來又是多事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