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研資局「自己批自己」委員曝光 港大首副獲款200萬

撰文:倪清江 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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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三公布的審計報告,揭示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轄下的研究資助局,有四名委員在審批申請時,沒有申報自己是項目的首席研究員,也沒有避席,以致出現「自己批自己」情況,涉及六個項目、合共500萬元。
四名疑有利益衝突委員名單曝光,其中二人為香港大學首席副校長譚廣亨,以及學術人力資源副校長區潔芳,餘下二人則是科技大學及嶺南大學教授;譚廣亨共有兩個項目獲批,得到近200萬元研究經費。

港大首副譚廣亨(左)及港大學術人力資源副校長區潔芳在擔任研資局委員時,照樣審批自己擔任首席研究員的項目,沒有作出利益申報。(港大圖片)

研資局負責管理19項資助計劃,在15/16學年共撥款12.885億元,該局成立10個委員會及18個小組,以協助該局履行職務。該局設立兩層利益申報制度,不過審計署檢視2011至2016的資料,發現有委員會一直未有提交利益登記表、部分年份資料找不到、逾期提交申報表。

《行為準則》指導委員處理利益衝突

研資局職權之一,是批准政府透過教資會提供的經費。根據研資局現行的安排,委員會及小組負責評審研究資助申請。局方已頒布《行為準則》及《處理建議書評審過程中的利益衝突指引》,列出研資局/委員會/小組成員/外部評審員處理利益衝突的規定。

第一層申報:研資局/委員會/小組成員首次獲得委任、再度獲委任或個人情況有重大改變時,必須在利益登記表全面申報直接個人利益。成員其後必須每年向教資會秘書處提交 (或更新) 利益登記表。
第二層申報:按個別情況,如成員認為有需要申報,則應申報利益。
如將舉行的會議所討論事項涉及成員已申報的利益,相關的主席應決定該成員可否參與討論或表決、以觀察員身分繼續參與會議或退席。
成員不應評審涉及重大利益衝突的申請。

根據《行為準則》,成員和評審員不應評審與其有任何關連的申請,例如申請涉及自己或所屬大學/學系同事,或過去兩年內曾任職的大學,或曾獲邀參與預先評審的大學。

四名委員審批沒有申報疑違《行為準則》

但審計署審查了優配研究金、傑出青年學者計劃、人文學及社會科學傑出學者計劃,在2013/14至2015/16學年批准的3,314個項目,發現有6個項目的首席研究員為研資局成員。根據《行為準則》的字眼,這6個項目為「成員本身的申請」,有四名委員涉事。

不過,審計署指沒有記錄顯示四人曾在批准資助有關項目的會議前或會議上作出利益申報。審計署促教資會須確保研資局/委員會/小組成員在認為有需要時作出第二層申報。

科技大學電子及計算機工程學系講座教授穆樂思(Ross Murch)(左)及 嶺南大學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社會理論講座教授Peter Baehr同樣在擔任研資局委員時,於大會上有份批款予自己擔任首席研究員的項目。(科大/嶺大圖片)

港大首席副校長譚廣亨於2013/14及14/15年度,有兩項關於基因的研究獲得「優配研究金」資助項目,合共獲得批款197萬元。港大學術人力資源副校長區潔芳則有一項關於幼童自閉症研究,成為「優配研究金」資助項目,得到131萬元撥款。譚、區二人在該年度,均是研資局委員。

科技大學電子及計算機工程學系講座教授穆樂思(Ross Murch)在任研資局委員期間,有兩項任首席研究員的項目獲得撥款,金額近120萬元。嶺南大學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社會理論講座教授Peter Baehr,也於任委員期間一個項目獲「優配研究金」批款。

譚廣亨及穆樂思未有解釋為何沒有申報,著記者向教資會查詢。區潔芳及Peter Baehr未有回應。

研資局:大會上沒匯報個別申請項目資料​

研資局指四名時任委員並非學科小組成員,故沒有參與其申請項目的評審工作。局方指,於2013/14及2014/15學年,研資局大會曾聽取學科小組主席的工作匯報,內容只包括獲推薦的申請項目總數及撥款總額,不包括任何有關個別申請項目資料。

發言人強調,大會聽取小組主席匯報時,並不知悉由個別研資局成員自行提出的申請項目,是否獲得學科小組推薦,亦無從作出討論,故不會出現任何實質上的利益衝突,毋須要求個別成員在會議上申報利益。發言人強調,上述安排是一貫做法,不涉成員遺漏申報利益,所以不需要調查、重新審核獲批撥款的資格或追討相關撥款。

研資局指,為避免任何利益衝突的觀感,在2015/16學年開始,要求成員若曾提交申請項目,便應在大會聽取相關學科小組主席的工作匯報時離開會議室,不參與有關討論。

葉建源:委員理應作出申報

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指,研資局委員知道自己是其中一些項目申請人,所以有潛在利益關係,理應作出申報,亦是最起碼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