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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選舉制度二十問 香港邁向明天關注組

撰文:盧思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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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了香港國安法後,中央為什麼還要完善選舉制度?

守護政治穩定和政權安全,堅持「一國兩制」根本宗旨。國安法解決國家安全問題,完善選舉制度解決的是政治穩定和政權安全問題。中央有權力、有責任從國家層面解決反中亂港勢力利用選舉制度漏洞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一國兩制」根基的問題。這一「組合拳」體現了中央政府堅定不移實施「一國兩制」的良苦用心。

彌補選舉制度漏洞,確保「愛國者治港」。由愛國者治理是任何國家和地區的基本政治倫理。必須從制度上提供嚴密的保障,才能確保反中亂港分子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進入香港特區政權機關。

提高香港特區管治效能,循序漸進發展民主制度。完善選舉制度有助於解決行政與立法關係長期對立、社會管治效能下降、民主發展停滯不前等問題,有助於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從根本上解決深層次問題,同時也為最終實現普選目標作準備、打基礎。

二、對選委會的重構和賦權有哪些方面的進步性?

優化了參政議政的「均衡參與」。由選舉委員會作為一個整體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和參與提名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強化了候選人的代表性,突破了某個界別、地區或政團的利益局限性,使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都能夠在管治架構中得到充分代表,更充分體現了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

強化了「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通過對選委會的重構和賦權,把幾場選舉有機結合,避免了選舉活動過多過散導致的「泛政治化」後果,有利於真正實現基本法關於特區實行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制度原意,提升特區管治效能。

體現了制度設計的「與時俱進」。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資格,為選舉制度整體上升級加固,是落實「愛國者治港」的必要之舉。

三、為什麼人大常委會對新選舉制度規定得這麼具體?

在全國人大的充分授權之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決定細化程度。此次人大常委會修訂案應寫盡寫,將選舉制度完善涉及的主要內容都作了具體規定,這既是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和職責所在,也體現了中央對香港問題的重視關心和主動承擔,以利下一步香港本地立法推行更加順暢。

相對具體的規定,有利於香港特區進行本地相關立法時準確落實立法意圖,在有限的時間內盡快完成立法工作,確保在未來一年內完成選舉委員會、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選舉;有利於增強制度的嚴密性,避免執行中的無謂爭議,防範反中亂港勢力利用制度空間,故伎重施,染指特區管治權。

四、香港市民意見在新的選舉制度裏有何體現?

中央認真聽取了香港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決定」和「修法」的過程都充分參考和吸納了香港各界意見,包括撐人大決定238萬個簽名的強大民意。中央有關部門從3月15日開始,在3天內就舉辦了100餘場座談會、見面會,總人數超過1000人,包括「泛民」陣營人士。

香港市民很多意見被吸收到新制度中。包括:設置一些「安全閥」為「愛國者治港」提供可靠制度保障;改造選委會保障各界均衡參與;取消區議會的代表,等等。這些意見都體現了「大亂」之後的香港人心思安思進的基本共識。

五、如何理解新選舉制度構建了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

新的選舉制度提升了香港民主的質量。

選委會擴大規模,調整了界別組成,優化了產生方式,使選委會更具廣泛代表性,更好體現均衡參與,更能代表香港社會整體利益,更能體現「一國兩制」特點。

由選委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候任人和部分立法會議員,使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在選民基礎上有共同點,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順利運行。

立法會規模擴大,民意代表性增強。對功能團體選舉有關界別和選民資格的調整,更好地實現了功能團體選舉代表界別利益的初衷,體現均衡參與。分區直選投票制度的調整有利於排除極少數激進政治勢力,促進香港社會政治生態良性發展,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六、為什麼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

這是將落實「愛國者治港」的「安全閥」前移。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委會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設置這一「安全閥」是確保「愛國者治港」原則具體化、制度化。香港社會對設置參選資格「前門安全閥」呼籲已久。

這一制度設計是為了切實維護國家安全。近年來,香港現行選舉制度漏洞缺陷愈發凸顯。試想一下,如果任由反中亂港分子佔據香港特區政權架構的核心崗位,香港將變成什麼樣?「黑暴」動盪的亂局絕不能再重演!

對參選人資格進行審查是世界通例。維護國家安全是任何政治參與者最基本的政治倫理和法律要求,這與一般的政見政策辯論無關。對政治參選人進行包括國家安全在內的審查,是世界各國選舉制度的通例。

七、如何保證資格審查委員會決定的公平、公正?

新的制度設計是對原資格審查制度的優化完善。特區現行選舉法例規定,由選舉主任個人負責審查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包括判斷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新的制度設計將資格審查主體由選舉主任提升到資格審查委員會,並引入國安委就參選人不符合「擁護」「效忠」要求出具審查意見書制度,有利於從更高層面確保資格審查結果的權威性、公平性、公正性。

對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國安委出具的審查意見書所作出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符合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

八、如何理解選舉委員會代表的是香港整體利益?

從選舉委員的社會覆蓋面看,新增了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層社團、同鄉社團、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等界別分組,社會覆蓋面進一步擴大,選委會代表的社會各界利益更為均衡。

從選舉委員的產生方式看,適當提高了當然委員、提名產生委員在選委會中的比重,有利於避免訴諸單一選舉方式可能導致的民粹化。選舉產生委員大都由相應界別分組的合資格團體選民選出,能夠更好地反映整個界別的訴求。

從選舉委員的資格條件看,對當然委員、提名產生委員並不降低標準,同樣要求符合選舉產生委員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體現了一視同仁的標準。

九、為什麼要在選舉委員會當中增加「第五界別」?

有利於增強選委會的代表性。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和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作為第五界別,更能體現選委會兼顧各界別、各階層、各方面利益。全國性團體的香港成員,都是香港社會相關領域的進步代表,能夠有效增強選委會的代表性和先進性。

有利於強化國家意識。「第五界別」的這些人士國家意識強,由他們擔任選委會委員,有利於在選委會中強化國家元素,把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香港利益有機結合起來。

有利於促進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全國性香港團體成員了解國家所需、香港所長,是香港和內地的橋樑紐帶。他們加入後,能夠推動香港積極搭上國家發展快車,當好國內大循環「參與者」和國際循環的「促成者」,並破解自身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

十、在選委會「第五界別」以外,為什麼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還可登記為委員?

有利於增加有關界別分組選舉委員會委員的代表性。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本身有其職業,除了可以在第五界別登記為委員外,允許他們在其有密切聯繫的選舉委員會其他界別分組登記為委員,有利於其在有關界別分組中充分發揮作用,密切有關界別與內地相關領域的交流合作。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是相關領域的精英或傑出代表。其實際人數不多,且相對穩定,一直在200多名。其中有一些因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能成為選委會委員和立法會議員。那種認為中央會為了掌控選舉委員會而隨意增加全國政協委員的說法,純屬毫無根據的惡意曲解。

十一、選舉委員會為什麼設立召集人制度?

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這是一項「非常之時、非常之舉」的「兜底條款」,就是為了應對新的選舉制度在運行過程中遇到目前不可預測,而且窮盡現行法律手段無法解決的問題。任何制度設計,都必須要有底線思維,一旦出現極端情況,可由行政長官根據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向中央人民政府報告,由中央人民政府通過選舉委員會召集人制度,及時有效處理有關問題。

十二、此次立法會選舉制度設計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增加民意代表。立法會規模增加至每屆90人,同時擴大了立法會的覆蓋面、提高其代表性,並充分考慮了立法會運作效率及其與所代表人口的比例,回應了香港社會多年的呼聲。

優化立法會結構。立法會議員由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產生,更能體現代表性、均衡性。「432」的比例安排,既能確保代表各界別、各地區的利益,又能更好代表香港整體利益;既能對特區政府施政進行監督,又有利於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順暢溝通,鞏固和維護行政主導體制。

兼顧各方面訴求。這次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有效回應了香港各界呼籲落實「愛國者治港」的主流民意,同時兼顧社會各界別、各階層、各方面利益,有利於立法會去極端化、去碎片化。

十三、修改後的立法會三類議席比有何好處?

回應了主流民意。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大多數人建議用「432」,少部分人提出「333」或「522」方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採取折中辦法,規定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為40人,功能團體選舉的為30人,分區直選選舉的為20人,符合香港社會主流意見。

確保代表香港整體利益。選舉委員會產生的立法會議員代表的是全香港的整體利益,而功能團體議員代表的是行業、界別的利益,分區直選議員代表的是地區的利益。由選舉委員會產生的議員佔據較大比例,能夠更好地代表香港整體利益。

有利於立法、行政機關的順暢溝通。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立法會議員和行政長官都是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其選民基礎是相同的,這部分議員佔據較大比例,有利於在立法會內形成穩定支持行政長官依法施政的多數力量。

十四、為什麼在立法會選舉中把部分功能團體的個人票調整為團體票?

突出體現香港民主形式的多元性。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採取複合式選舉。本次修改立法會選舉制度,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設計了多種選舉方式並存的複合式民主選舉制度,體現了香港民主形式的多元性。

回歸功能界別制度的原本設計。在起草基本法時,對功能界別制度設計就是以團體為投票主體,代表特定界別或行業的利益。近年來,功能團體選舉日益向「分界別的直接選舉」演變。這次調整強化團體票比例,就是為了回歸制度的原本設計。

根據實際情況保留部分個人票。這次調整時,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對以個人執業為主要特徵,且執業者須具有法定的專業資格的7個界別保留了個人票。另外,鄉議局、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等2個界別根據其性質當然由個人投票產生。

十五、此次完善選舉制度,為何沒有按照「五步曲」程序進行?

事實證明「五步曲」行不通。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多次就香港政改問題作出決定,明確了「雙普選」的路線圖、時間表。但是由於反中亂港分子的執意阻撓,香港政制發展多年來原地踏步。這次完善選舉制度如果由特區政府以「五步曲」啟動是不可能辦成的。

「五步曲」並不限制和排除全國人大依法對基本法兩個附件修改的權力。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其政治體制包括選舉制度的決定權在中央。全國人大可依據基本法第159條的規定「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也可以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權力。

「五步曲」已經不再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後,原本涉及「五步曲」的相關解釋不再適用。今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依法直接行使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修改權。

十六、區議會將來的地位和職能是什麼?

區議會應該回歸基本法的原意。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質的區域組織,接受特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咨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區議會將回歸基本法對它的職能和定位,取消不應由其行使的政治職能,使其真正成為政府和市民之間的溝通橋樑。

一個泛政治化的區議會只會把香港拖垮。現在的區議會,成為政治表演的舞台,置社區民生而不顧,不斷消耗香港優勢,拖垮香港經濟民生。這樣的區議會,能代表香港的主流民意和整體利益嗎?

十七、「泛民」以後還能參選嗎?反對派是否還有政治參與空間?

中央有巨大的政治包容。完善選舉制度,並不是要刻意剔除任何人。部分市民對國家、對內地了解不多,甚至存在各種成見和偏見,中央是理解和包容的。

「愛國者治港」不是搞「清一色」。「愛國者」的範圍過去是、現在是、將來也是廣泛的。只要真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區憲制秩序,全力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就有資格參與香港治理。

「泛民主派」也有愛國者。反對派特別是「泛民主派」裏面也有愛國者,只要與反中亂港分子「割席」,劃清界限,他們仍然可以依法參選、依法當選。「愛國者治港」也不是搞「一言堂」,將來立法會裏仍可以聽到不同聲音,包括批評政府的聲音。

十八、「愛國者治港」與「港人治港」是什麼關係?

「愛國者治港」是起碼要求。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允許不愛國的人治理國家或國家的一部分,這是基本政治倫理。

「港人治港」的方針從未改變。「港人治港」裏的「港人」原本就是要求「愛國者」。如今強調「愛國者治港」,不過是老調重彈、正調定弦。

完善選舉制度可以更好促進「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從制度層面剔除特區管治架構中的反中亂港者,有利於塑造良性的政治生態,讓議會去民粹化、去極端化、去碎片化,確保「做秀的人清出去,做事的人選進來」。

十九、新的選舉制度怎樣確保「愛國」與「能力」的統一?

新的選舉制度是「愛國者治港」原則的制度化。發展香港民主決不能背離「愛國者治港」的根本原則。完善選舉制度,就是絕不允許反中亂港分子進入特區管治架構,絕不允許反中亂港分子堂而皇之地坐在立法會的議事大廳。

新的選舉制度引入了充分的競爭。完善選舉制度及人才選拔培養機制,將為「選賢任能」提供堅實制度保障,遴選出德才兼備的愛國者,實現良政善治。報名參選的人,需要獲得選舉委員會的提名,並達到一定門檻。選舉委員會在確保符合「愛國者」前提下,會充分考慮參選人的民意認受、治理能力等因素,再決定是否讓其「入閘」。

二十、香港未來還會有「普選」嗎?

基本法規定的「普選」目標沒有變化。此次對香港選舉制度的完善是「微創手術」,對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沒有改一個字、一個標點符號。這兩條確定的「普選」目標沒有改變。

中央政府歷來是香港民主的推動者、維護者。中央推動香港民主發展是有誠意、有耐心的。早在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曾作出決定,2017年行政長官可以由普選產生,其後立法會議員也可以由普選產生;2014年8月進一步明確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現普選的路線圖和時間表。由於反對派百般阻撓,最後沒有實現。

依法循序漸進推進民主必定能夠早日實現普選目標。落實普選目標,要具備一定的社會政治條件。比如,「愛國者治港」得到全面落實,社會各界對實現普選形成基本共識等。2014年「8·31」決定是為了實現普選目標作出的框架性安排,有關精神在未來處理普選問題時仍應予以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