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發牌規管日間中心、醫療集團 3至5名醫生小診所獲豁免

撰文:黃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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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20日)向立法會提交《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立法建議,取代現時的《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及《診療所條例》,全面推行新的規管制度。在新制度下,4類私營醫療機構需申領牌照,分別是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小型執業診所將豁免領牌,當局初步建議門檻設於3至5名醫生或牙醫負責及執業。
食物及衞生局計劃在今年上半年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政府擬立法規管日間醫療中心及醫療集團,列明該些處所可進行的高風險程序。(資料圖片/陳焯煇攝)

上述4類私營醫療機構當中,日間醫療中心和衞生服務機構屬於新成立的規管種類,而醫院和診所則為現行法例所監管的機構類別。文件指,日間醫療中心和診所的區別是「高風險醫療程序」只能於日間醫療中心,而非診所進行。「高風險醫療程序」包括製造外科創口,以進入主要的體腔或內臟、抽取超過500 毫升的組織及體液、需要影像導航的內窺鏡程序、血液透析、腰椎穿刺等。而小型執業診所將豁免受條例限制,當局初步建議門檻設於3至5名醫生或牙醫負責及執業,建議一人可同時經營最多2至3間小型執業診所。

新增的衞生服務機構則是具有一定程度風險的新運作模式和醫療服務的提供者,例如用於醫學研究的設施。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將獲賦權,宣布衞生服務機構的新類別,以應付因日新月異的醫療科技。

日間醫療中心可進行腸鏡及其他內窺鏡檢查,政府建議設發牌制度,加強規管。(資料圖片)

在新規管框架下,所有私營醫療機構持牌人必須委任1名醫務行政總監,負責機構日常運作。醫院、日間醫療中心和診所的醫務行政總監必須是醫生或牙醫。當局亦建議醫務行政總監必須具備在香港註冊後不少於某一個特定年資,例如日間醫療中心醫務行政總監,在香港註冊的年期不少於6年;由同一持牌人中央管理的診所,醫務行政總監在港註冊的年期則不少於10年。而診所,醫務行政總監在港註冊的年期亦不少 4年。

設獨立投訴委員會 一半為業外委員

另外,政府建議成立獨立的投訴委員會,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委任1名主席,以及24至48名委員,當中最少一半為業外委員。投訴委員會主要職能,是接收及考慮投訴、就投訴事宜向衞生署署長作出建議,包括是否向有關私營醫療機構採取任何規管行動等。

在新法例框架下,將有16個擬議罪行,包括「經營無牌或不獲豁免的私營醫療機構」、「在沒有委任醫務行政總監的情況下經營私營醫療機構」、「使用於《條例草案》不允許的處所名稱或描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