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運公司欠倉租 連累客人十萬貨物被清走 東主認不當經營囚6月

撰文:梁芷君 黎靜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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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鄭龍海明知公司無法經營仍代客存倉,被判入獄6月。(資料圖片)

搬運公司東主在公司經營不善,拖欠業主倉租情況下,仍然向客人提供存倉服務。最終他因欠租被清倉,連累客人高達十萬元的存倉的財物被棄置。東主事後被海關控以兩項作出構成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罪。東主早前認罪,今(24日)被判囚6個月及向事主賠償1萬元。

現轉職搬運工人的被告鄭龍海(44歲)承認在2015年9至11月間,明知未能向吳姓女客人提供存倉服務,仍收取對方三個月存倉費共3510元。

被告經營不善陷財困

辯方今求情時指,被告原本在案中的嘉榮移運搬屋公司任職搬運及司機的工作,大約三年前該公司的老闆退休,被告遂承接公司繼續經營,但因他沒有營商經驗,最終因經營不善,令公司陷入財困,終因欠租而被清倉,連客人存倉的物品也一併被清掉,而他亦轉職搬運工人維持生計,但因身兼多職,而不獲建議做社會服務令。

事主失電器名錶達10萬元

案情指,被告事發時經營嘉榮移運搬屋公司,2015年9月,女事主聯絡被告,表示想將物品存倉,被告派職員到她住處,將約值10萬元的財物包括電器、名錶等存入在觀塘工業大廈的貨倉,事主則向被告支付3個月存倉費共3510元;同年十一月鍾太想提倉時已聯絡不上被告的公司,她在12月上門查看時,更發現該公司已關門大吉,最終向警方及海關求助,被告去年初被捕後,承認因欠租已遭業主入稟,最終被執達吏清倉。

案件編號:KTCC 5094/2016

海關調查課監督關建強歡迎法庭裁決。(蔡正邦攝)

首宗就存倉服務不良營商手法檢控個案

海關不良營商手法調查課監督關建強歡迎法庭裁決,認為有關裁決明確表達不良銷售手法不容姑息的訊息,相信判被告即時入獄,會對無良東主起警惕作用。他強調,此案為海關自商品說明條例生效以來,首宗就存倉服務不良營商手法的檢控例子,亦是「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罪」的最重刑罰。他提醒商戶,如不能肯定提供服務或商品,就不應收付款,並要作出相應安排。消費者宜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並保留單據或文件,以便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