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為指引》18年來首作修訂 增社交媒體規範 遇評擊應對等

撰文:陳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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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今(16日)宣布就2004年起使用的《法官行為指引》作出修訂,是因應現今科技發展而增加了部份內容,主要圍繞尊重私隱,亦有就取消法官聆訊資格和表面偏頗作出指引,同時亦有因應社交媒體的出現提出要注意的事項,當中列明法官在使用社交媒體時,應審慎「加朋友」、「讚好」或「追蹤」任何人士或團體,和應避免在網上評論案件及法律議題等。

此外,近年審理具爭議性案件的法官屢成「起底」對象,互聯網亦有見相關辱罵言論,《指引》亦表明法官應避免直接回應,如情況合適應請示法院領導。

司法機構於5月16日(周一)發表自2004年後的《法官行為指引》最新修訂版,共41頁,列明法官操守的具體規範。(司法機構官網截圖)

情況趨複雜需作檢討

司法機構出版的《法官行為指引》於2002年開始制定,在2004年首度發表,至今已沿用18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有見審理案件涉及的情況愈趨複雜,公眾對法官和司法人員履行職責方面亦愈見關注,認為是合適時候檢討和更新。

法官可用社交媒體否則予人脫節觀感

最新版本的《指引》加入多項修訂,包括法官應用社交媒體要注意事項。《指引》列明,司法機構容許法官在其私人事務上使用社交媒體,認為這屬個人選擇,更明言:「對社交媒體缺乏基本認識或會予人法官與現代社會脫節的觀感」,但特別提醒法官,應留意社交媒體所帶來的風險,並謹慎行事,如透過社交媒體發布的資訊,有可能即時被大量人士閱覽,而且容易被搜尋、檢索和傳發,甚或永久保留於互聯網。另應合理謹慎,確保自己或至親和摯友,不會不必要地公開自己的個人或聯絡詳情或私人生活資料。

加朋友或讚好要審慎

《指引》又表明,法官應避免在社交媒體評論案件、法律議題、訴訟人、證人或律師。另應格外審慎將任何人士、團體或單位「加為朋友」、「讚好」或「追蹤」, 或以其他網上或社交媒體方式聯繫,特別是當有關聯繫可能會削弱外界對法官公正審理案件的觀感,或破壞公眾對整體司法機構的信心。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深信新版的《指引》將繼續為法官和司法人員提供有用的指導,以維持至高的行為標準。(資料圖片)

網上被辱罵應避免直接回應

《指引》有提及法官要緊記保障與訟人及第三方私隱的合法權益,並要格外小心避免不必要地公開這些人士的私人資料。此外,就近年互聯網出現的「起底」情況,網上亦有辱罵法官或針對法官的「起底」行為,若法官遇上這種情況,應避免直接回應,及如情況合適,應請示法院領導。

避免在爭議議題發表意見

至於法官在法庭以外的專業活動,《指引》亦有具體規範,如演講、授課、參加會議和研討會、在模擬審訊擔任裁判、當名譽主考等,或參與法律書籍寫作、撰寫序言、當編輯等,應無異議,但若與會議主辦方或書籍作者等所涉及的人士,可能會引起爭議,法官便應小心避免予人與之有聯繫的觀感;另應避免在法庭以外就具爭議的議題發表意見,及避免參與某項具爭議活動或政策推廣。若獲邀為書籍寫序或供稿,「則應注意該出版物是否質素低劣,以免在其判斷力方面予人負面觀感。」

對於一些很可能會由法庭處理的具爭議性法律問題,《指引》表明,法官如發表意見,其表達方式及內容要避免可能影響日後的聆訊資格,另應避免向傳媒發表意見,即使匿名亦然。如有傳媒查詢,應轉交法院領導 。

避免參與捐助政治組織或活動

非司法活動方面,《指引》提醒,法官應避免參加或捐助政治組織或政治活動,以及避免與兩者有聯繫;亦應避免以個人身份或聯同他人就涉及政治或具爭議性質的事宜公開表達意見或參與請願,選舉權利則不受限,可自由行使。假如法官的近親是政界的活躍分子,《指引》列明,法官應緊記在審理某些案件時,可能因外間對他的公允性有關注,而應考慮是否需要取消自己聆訊那些案件的資格。

除非有實在偏頗情況 不需考慮取消聆訊資格

《指引》又明言,若非有實在可能的表面偏頗情況,法官不需要考慮取消聆訊資格,亦不應輕易認同表面偏頗的指稱。但若真的有這樣的問題發生,法官可考慮徵詢其他法官和法院領導的意見。條件是法官必須從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人的角度,去客觀考慮當前的情況。

秉持無懼無私不偏不倚宗旨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根據《基本法》,香港司法機構是獨立的司法機關,秉持無懼無私、不偏不倚的宗旨,維護法治及執行司法工作。法官和司法人員肩負審理案件和執行司法工作重任,備受信任,必須對公眾及自己負責,在行為上時刻嚴守至高標準。

張舉能續稱,深信新版的《指引》將繼續為法官和司法人員提供有用的指導,以維持至高的行為標準,並讓公眾對司法工作,「以及我們為法官和司法人員訂下的嚴格規範,有更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