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間學院突遭教育局上門警告 稱活動涉「學術成份」需受監管

撰文:甄挺良
出版:更新:

由本土研究社策劃的「香港民間學院」近日遭教育局發信警告,稱其舉辦的活動違反《教育條例》。陳劍青在個人Facebook帳戶交代事件始末,指在上月28日晚上,兩名教育局執法人員向他表示在收到「投訴」後向他們發警告信,任何「有學術成份」的課程都要納入規管,又向他表明條例定義「其實好含糊」。陳促請教育局明確交代條例定義,公開表明到底什麼形式的課程可以進行,「否則其實就係對民間教學活動既空間收窄同打壓」。

本土研究社成員陳劍青促請教育局釐清條例細節。(資料圖片/江智騫攝)

「香港民間學院」約2年多前創立,由本土研究社成員陳劍青等策劃,定期開辦教授學術理論、城市研究等課程,希望推動「民間學術社群」。陳劍青在其Facebook指,現時已累計約500至600名學員曾參加學院舉辦的活動。

陳表示,3年前曾向教育局查詢是否需要申請牌照,當時獲回覆指只要「不涉及中小學課程」就毋須領牌,過去亦從未被政府警告。上月28日,兩名教育局執法人員突然上門,表示收到「投訴」,遂發出警告信,指學院的活動「違反《教育條例》」,更稱「只要有任何『學術成份』,都係要納入規管」。

陳劍青又在文中稱,局方人員向他表示「(定義)其實好含糊,『講下啲馬跳跑舞照跳就冇野囉』」,如再有不清楚的地方就要交由法庭處理。學院原擬在來季舉辦6至7個活動,但現時全部要暫時擱置,待教育局進一步交代後才作決定,陳坦言「不希望影響和他們合作的學者」。

陳劍青續指,希望外界不用為他們擔心,未來會繼續推動民間辦學。對於有人建議可申請補習牌照,正式營運,陳劍青認為相關成本估計要50至60萬元,需要更多資金,學院會再「睇定啲」才作決定。他促請教育局明確交代條例定義,明言到底現行法律下可舉辦什麼活動,否則就是「對民間教學活動的打壓」。

教育局:「香港民間學院」涉違《教育條例》 可罰25萬元、監禁2年 

教育局回覆查詢時指,局方曾接獲一宗有關「香港民間學院」營辦未經註冊學校的投訴,巡查期間發現有人涉嫌違反《教育條例》,局方已向有關人士發出書面警告。 

據《教育條例》(第279章)第3(1)條,「學校」是指一間院校、組織或機構,其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於20人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多於8人提供幼兒、幼稚園、小學、中學或專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任何機構如提供的課程屬於教育課程,而有關的學生人數又達到前述「學校」定義中所註明的人數,便須根據該條例第10(1)條規定,註冊或臨時註冊為學校。

《教育條例》第87(1)(a)和(aa)條訂明,任何人如屬非註冊學校或非臨時註冊學校的擁有人或教員,或任何人如管理或參與管理一間未經註冊或臨時註冊的學校,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