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錦滿涉爬水渠逃出理大 暴動罪成囚44月 7人作義載等囚7至13月

撰文:劉安琪 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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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血公民前成員鄭錦滿,於2019年警方圍堵理大期間,被指爬水渠逃離理大,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另7人涉準備「家長車」等,為逃出者提供「義助」或其他支援,則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案件今(1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鄭念慈判鄭錦滿入獄3年8個月,另7名提供義載或協助示威者逃離現場人士,則判囚7至13個月不等。

8名被告:葉嘉祺(27歲,司機)、何志豪(28歲,裝修工人)、鄭錦滿(32歲,前立法會議員助理)、陳啟賢(33歲,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黃逸滔(25歲,無業)、馮思睿(30歲,舞台燈光工人)、林泳汶(31歲,廣告導演)及梁祖光(24歲,售貨員),原本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逮捕的作為。

鄭經審訊後被裁定脫妨礙司法公正罪,但控方審訊期間加控的暴動罪則罪成,鄭被判入獄3年8個月,餘下7名被告,葉、黃及梁等3人在開審前認罪,被判囚7至10個月,餘下4人則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則入獄12至13個月。

鄭錦滿原本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控方審訊期間加控的暴動罪則罪成。(資料圖片)

官指控方檢控鄭錦滿暴動罪有延誤

鄭官在判暴動罪成的鄭錦滿時稱,理工大學的暴動規模涉及的人數極多,不少人更曾使用汽油彈等,需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但認為控方可更早提出起訴,卻直至審訊中途完才加控鄭錦滿有關罪名,認為有延誤之嫌,酌情減刑9個月,由於鄭錦滿同意大部分案情,獲減刑至3年8個月。

逃走計劃一旦得逞會有人逍遙法外

其餘協助罪犯逃走的被告,鄭官指他們對象,明顯是理大內逃出來的人士,這計劃一旦得逞,該些逃離的人便可以逍遙法外,然而無論助人爬出渠口,或提供義載,並未涉及複雜計畫和持續性,被告與各人亦互不相識,沒有獲益,重犯機會低,認罪的被告可獲較多扣減,並判7名涉妨礙司法公正罪的被告入獄7至13個月。

多名被告涉提供義載服務

其中葉及梁認罪後,他們承認的案情中,提及他們欲以「家長車」提供「義載」服務,法官亦認為其他被告當時在被捕犯圍出現,目的是想以「義載」或其他方式協肋逃出理大人士離開,故裁定他們亦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官認為鄭走投無路爬渠離開

鄭錦滿被捕時身上有臭味,並有警員目睹他從渠口爬出,辯方曾指地下水道有毒氣和污水,鄭等人無法只靠防毒面罩及頭燈,從水渠行至理大外的位置,法官鄭念慈早前裁決時卻指,理大內的渠道接連公用渠道,渠口闊度足夠讓成年人通過。根據鄭錦滿身上的臭味及裝備,唯一合理推論是鄭參與暴動並被困,認為他走投無路下,不顧危險爬渠離開,因此裁定鄭暴動罪成。

2019年11月20日,警方發現疑有人從下水道逃出理大。(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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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警方於當日收到消息指有示威者欲經渠口逃離理大。有警員於凌晨巡邏時,發現被告何志豪向信民樓奔跑,便將他截停,並在何身上搜出一輛停泊在忠孝街車輛的鎖匙。何警誡下承認,想協助逃出理大的人上車離開;同日早上,警方在紅磡半島豪庭外,發現被告陳啟賢手持電筒照射渠口,將竹枝搬到渠口位置,將繩綁在石柱上 後拉繩,鄭錦滿與另一人先後從渠口爬出;至於被告馮思睿和林泳汶當時則在私家車上,曾多次下車觀察渠口情况。根據行車紀錄儀錄音,林曾說:「個窿愈嚟愈多人去」及「窿位見到有人落去游繩救緊人」。

案件編號:DCCC 363、31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