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建制區議員利申後照批錢 柯創盛:填申報表估估吓

撰文:梁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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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發現,民政事務總署就區議會的利益申報和撥款處理程序的指引未見清晰。
區議員開會時未有跟足程序,有議員申報利益後如常開會;兩層利益申報制度有待改善​;亦有社區活動的合作​機構未有開放申請。
涉事的民建聯觀塘區議員兼立法會議員柯創盛回應指,有時區議員填寫申報表格時亦「估估吓」,冀政府作出清晰指引。

例子一:議員申報利益後如常開會

審計署分析四個區議會的會議記錄後,發現其中57%會議,議員開會時申報利益後,主席未有按區議會常規作出裁決並記錄在案,但曾申報利益的人士繼續出席會議。

審計報告個案 相似例子
有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於去年中開會時,當考慮一宗涉款2萬元的社區參與計劃申請時,雖然有3人申報利益,但會議記錄並未顯示主席曾就所申報的利益作出裁決,而3人繼續參與審議,最後申請獲通過。 去年8月,黃大仙區議會轄下的財務委員會審議由東九龍居民委員會舉辦,涉款2萬元的活動時,當區區議員何漢文、雷啟蓮和袁國強均申報於該會擔任要職,但申報後委員會主席丁志威未有作出裁決,三人繼續參與審議,最後財務會通過撥款。

區議會常規列明,如議員曾就某事項披露利益關係,主席應決定該人可否就該事發言、表決、旁聽、甚至避席,同時記錄在案。

涉利益衝突的民建聯區議員何漢文坦言不清楚區議會常規,但他強調自己一向自律,申報利益後絕不會再就該事發言和表態;另一民主黨區議員沈運華確認當時主席未有作出裁決。兩人均指,如常規清晰列載申報制度,主席應跟從,同時要求區議會秘書處應多加提醒,避免產生誤會。

委員會表決過程如流水作業,如無反對意見申請即獲通過,而曾申報利益的人士有機會仍然在席。(資料圖片)

至於當時主持會議的主席丁志威,截稿前未有回覆。

例子:議員兩層利益申報制度有待改善

為管理利益衝突,區議員需要作兩層利益申報:第一層申報強調金錢利益,議員需在首次會議前或利益有所變更時申報,供公眾參閱。同時,如議員開會期間發現自己與將處理的撥款有利益關係,亦需額外作第二層申報。​

審計署留意到,去年在129項區議會會議時作出的第二層申報中,當中122項(95%)所涉及的利益未在第一層申報中披露。

審計報告個案 相似例子
某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於去年中審議一宗涉款約11.1萬元的社區參與計劃申請。當時出席會議的33位成員中,有16位即時作第二層申報,結果申請獲批。但截至今年1月底,他們均未有在第一層申報中,披露在會議上申報的利益。 去年5月,觀塘區議會轄下的文康體育會審議由觀塘民聯會舉辦的歌唱比賽時,當時區議員如陳振彬、黃春平和柯創盛等共16人均申報於該會擔任要職,但多人未有於第一層申報中披露在會議上申報的利益,最後會議同意批出逾11萬元撥款。
立法會議員兼觀塘區議員柯創盛指,高架模式有助改善區內交通擠塞問題。(資料圖片)

民政總署解釋,第一層申報中實際上包括「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但區議員或會認為他們在推行機構擔任的職位時不受薪,故不屬於上述利益。此外,第二層申報則不一定要在第一層申報中披露。

涉事的民建聯觀塘區議員兼立法會議員柯創盛回應指,有時區議員填寫申報表格時亦「估估吓」,需要請教區議會秘書處,而民政總署應清楚界定何謂「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完善申報機制。

37名觀塘區議員中,有16人均於比賽舉辦單位擔任要職。(觀塘區歌唱比賽FB專頁)

例子三:有社區活動的合作​機構未有開放申請

審計報告審查了四個區議會在推行社區參與計劃的做法後,僅有一區曾在逾十年前檢討舉辦機構名單,當中有區議會轄下的工作小組中的合作伙伴,全由負責有關計劃的區議員提名。​

審計報告個案 相似例子
某區議會轄下委員會負責道路安全事宜的工作小組於15年舉行首次會議時,沒有經秘書處邀請非政府機構就合辦社區參與計劃提交申請。

2015年3月底,葵青區議會交通及運輸委員會轄下的道路安全工作小組舉行首次會議,討論該年度將推行的5項共25萬元的社區參與計劃。當時遴選各計劃的負責人後,負責人直接提出擬定活動的合辦團體,並全獲通過。會議記錄未有提及秘書處曾邀請其他組織申請活動計劃。

葵青區道路安全嘉年華於2015年獲批4萬元撥款。(嘉言中英文幼稚園網頁)

審計報告建議《民政總署守則》中應加入指引,載述大部分區議會在遴選合作伙伴時的良好做法,並建議個案中的區議會因應指引檢討現行遴選做法。

當年主持會議的葵青區議員張慧晶回應指,遴選過程一直跟隨以往做法,區議員於道路安全小組會議時直接推薦相關合作伙伴,並解釋箇中理由。她認為秘書處應協助遴選合作伙伴,邀請更多組織申請,並多監管撥款過程。她指出,當區曾以數萬元邀請歌手出席文娛活動並獻唱三首歌,形容做法「有點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