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UGL案】修改周浩鼎調查文件有乜目的?抽絲剝繭逐項睇!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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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調查特首梁振英UGL事件專責委員會爆出特首辦涉嫌干預調查疑雲,民建聯議員周浩鼎被揭提交予委員會的調查建議文件中,有多達44處曾經特首辦修改紀錄。
《香港01 》記者詳細檢視有關修改的細節,發現新條文包括兩次加入要求檢視UGL在2014年公開聲明的真偽及可信性,以及建議研究《基本法》第47條有關特首申報財產的條文原意等,客觀上都可達致轉移委員會調查方向、強化對梁振英有利論據及延長調查時間等效果,難怪要「鼎」而走險。

周浩鼎文件中的修改者名字顯示為「CEO_CE」即特首辦,引起特首辦干涉立會調查疑雲。(資料圖片)

據已披露的文件顯示,周浩鼎建議的四大範疇之中,有三個範疇均遭特首辦修改。其中第一部分的(f)項及第三部分的(c)項,均加上一項條文:(研究)「UGL在2014年發出的聲明指梁先生沒有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此等聲明的真偽及可信性」。根據當年新聞稿,UGL指報道錯誤引用「秘密付款」一詞,而「有關協議是當有業務被收購時作出的一項常見和保密的商業安排,唯一不同的是梁振英在6個月後成為香港行政長官」。換言之,若委員會按周浩鼎文件建議,「證供」將有利梁振英。

目的一:轉移調查方向

事實上,梁振英早前入稟高院控告會計界立法會議員梁繼昌對其作出誹謗時,才在其網誌貼出該聲明,強調是一項常見和保密的商業安排,不存在「秘密」。而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去年在立法會替梁解話時,亦強調與UGL簽訂的協議雖屬商業保密性質,但並非秘密協議,參與相關交易的戴德梁行及蘇格蘭皇家銀行均對知情。 由此可見,加入此條文要求查證文本的真偽及可信性,是希望引導委員會的討論方向,由集中研究UGL與梁振英5千萬元「黃金握手費」有否違規,轉而研究UGL公開聲明的可信性,從而有利梁振英的辯解。

目的二:強化對梁振英有利的證據

有報章的專欄曾質疑梁振英與UGL簽署的離職協議中,手寫補充條文是在當選特首後才補加,以避過利益衝突。梁振英當時隨即透過特首辦發聲明,強調該手寫條文是簽署當日、即當選特首前3個月加入並簽署。在今次修改之中,特首辦將第一部分的(e)項,修改為:「在澳洲傳媒公開的協議文本中,上文第(d) 段(注:即UGL協議)所述條款曾作出修改,(即以手寫方式加入「只會在不造成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提供相關協助」),此修改的真偽,由誰人作出,該修改的原意和作用,以及條款經修改後的效力」。有關修改旨在建議委員會研究該手寫補充條文的作用,若發現有關手寫補充條文無助梁振英洗脫嫌疑,梁振英便更振振有詞指條文並非當選後補加。

目的三:拖延調查時間

特首辦在文件的第二部分(c)項,新增一項條文:「《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要求行政長官就任時申報財產的原意,以及該款項在《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是否屬於須予申報的財產」。 翻查資料,周浩鼎於上月25日會議上,亦提出要研究《基本法》第47條原意,惟被委員會主席謝偉俊質疑,研究期間若對法例字眼沒有太大爭議,根本不需「翻箱倒籠」追查立法原意。由此可見,要翻查當年起草《基本法》的原意,以及當中的爭議及修改,絕非一時三刻可以完成,新增以上條文無形中可產生拖延調查時間的效果。

調查梁振英涉嫌收取UGL5千萬元事件的專責委員會之前已召開3次會議,但目前仍停留在討論研究範圍階段,民主黨議員林卓廷當時表示,只想了解梁振英有否透過協議得益,以及有否申報,並指若委員會再不展開研究工作,只會讓人認為為委員會有意拖延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