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報社論】在「一國」之內 反思香港「一制」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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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三(11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規定了一系列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條件,又特別指出在原定今年舉行的換屆選舉裏被裁定提名無效者亦應受《決定》約束。同日,特區政府刊憲公告依據《決定》宣布梁繼昌、郭家麒、郭榮鏗及楊岳橋四位議員喪失議員資格。是次事件在香港社會引起爭議,說明部份香港人與中央政府之間對「一國兩制」理解仍存較大差異,港人應趁此反思:如何正確認識香港這「一制」。

中央政府在回歸之後對「一國兩制」思維的變化,應該說是由消極走向積極、由區隔走向融合,並且不斷強化2014年《「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提出的「全面管治權」,說明「高度自治」的意涵及它與「全面自治」的分別。比較去年中共中央四中全會及今年五中全會的政策文件行文,我們便可看到中央對行使「全面管治權」的取態由「維護」變成了更堅定的「落實」,而今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可以說是這種轉變的又一證明。

《決定》開宗明義提出立法會議員宣揚或支持「港獨」、拒絕承認國家主權、尋求外國勢力干預、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者「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就是希望強調這些擁有公職的人必須遵守「一國」原則,不搞分離主義。在此基礎之上,他們還應該忠實履行職務,理性分析議案,然後投下支持或否定票。這種要求不是很正常、最基本的議會政治倫理嗎?若一些議員要仿傚英、美議會政治,這不就是英、美議會政治對其成員的正常期望嗎?

(資料圖片/高仲明攝)

公民應守的政治倫理

當然,在嚴格遵守議會守則的前提下,議員可以對政府施政作出任何批評,以從中監察政府施政及為香港市民爭取權益,但這並不等同容許他們在議會內外進行各種政治操作、阻礙政府正常運作,甚至遊說外國政府對香港和國家實施制裁,以求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所列舉的法律根據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2條與第5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以上兩條無疑是「一國」公民基本的政治義務。就像入籍美國的宣誓也有下列幾句:「我願支持和捍衛美利堅合眾國的憲法和法律以對抗所有國內、外的敵人;我願對它秉持真摰的信念和忠誠;在法律要求時,我願代表美利堅合眾國拿起武器」,內容與中國《憲法》的要求無大差別。

回看四位議員當初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的原因,當中包括楊岳橋「建議外國應制裁中國或香港特區,以脅迫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以特定方式處理其內部事務,可以合理地被理解為意圖損害國家主權」;郭家麒「行為構成尋求或支持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干預香港事務,明顯地意圖損害國家對香港特區行使的主權」;郭榮鏗言行清楚表現出「尋求外國政府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的立場」。他們顯然都違反了上述「一國」公民的基本責任,亦曾經被選舉主任依法取消參選資格,現今再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出手罷免他們的議席,邏輯和法理上都沒有不當之處,只不過以往中央並沒有行使這些權力,亦沒有批評這種不負責任的政治行為。如果情況不至於惡化到如此地步,中央政府或許還會隱忍不發。

人大DQ民主派4名立法會議員,觸發泛民總辭。(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民選代表無免死金牌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批評《決定》損害《基本法》保障港人選擇民意代表的權利,但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明明未觸及立法會議員選舉機制,更沒改變《基本法》第68條確立的「立法會由選舉產生……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難道香港的「一制」就脆弱到會因為幾位議員不守法或違反基本政治倫理而被褫奪議席就分崩離析?真是這樣的話,2016年多名宣誓不當的議員最終被法院裁定失去議員資格、甚至2009年民主黨議員甘乃威因解僱女助理事件遭到譴責調查,兩次事件本質上都是要取消民意代表的議席,何以它們又不會構成損害《基本法》保障港人選擇民意代表的權利?

歸根究柢,從政者獲得民選議員資格身份並不代表可以凌駕法律、倫理規範,相反,他們更應該為人表率,帶頭遵守議會規則、本地法例、《基本法》和國家《憲法》,那樣才真正體現出香港「一制」尊重法治的精神;尤其是《基本法》第79條本來就將「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列為議員喪失資格條件,正正說明立法會議員需要守法及具備足夠的誠信。香港社會或許習慣了民選代議士在民意約束外不受任何限制的誤導,但其實議員必須在法律框架之下履行職務;他的工作可能是政治性的,但其權力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這次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正是在於《憲法》及《基本法》對於立法會議員職權的法律凌駕性。

此外,由於《決定》議案是國務院應行政長官請求而提出,並且授予特區政府未來宣布議員喪失資格的權力,所以外界亦有聲音質疑它是容許行政機關干預立法權力。這種意見顯然漠視二十三年來「一國兩制」實際運作情況,因為人大常委會在2004、2007及2014年關於香港政制改革的決定同樣是基於特首報告作出,甚至不久前押後立法會選舉的決定亦是;至於行政首長在罷免民意代表的過程中擔當角色更非怪事,美國在建國不久的1797年,時任參議員布朗特(William Blount)就遭總統與副總統以通外叛國罪名彈劾解職。近年參、眾兩院對疑有外國干預美國選舉亦是齊聲譴責,實無法想像任何地方的從政者敢公開違背這種政治倫理和要求。

(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立法會並非主權議會

1982年1月,鄧小平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概念後,隨即強調「他們不要破壞大陸的制度,我們也不破壞他那個制度」;到《基本法》通過前夕,起草委員會收集內地各界人士對草案的意見,內地民主黨派還專門建議加進這樣的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亦不得干預國家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回歸以來,一些香港立法會議員經常自恃身份,打着言論自由的幌子,大肆批評內地制度、政策,到近年更直接呼籲外國政府制裁中國,此等行徑怎麼可能不算是「干預」與「破壞」?

當年《中英聯合聲明》訂明兩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包括「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基本法》第5條也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可惜不少港人囿於識見或利益限制,僅從自身狹隘角度出發去理解這些條文,以為「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就是指特定西方國家的自由放任經濟和英、美議會政治的運作模式,從未想過是否需要走上不同的方向。香港並非獨立國家,沒有對自己的「全面自治權」,照抄其他主權國家的市場模式和議會制度不一定可行,而香港部份議員的政治操作更已背離任何議會可接受的基本倫理。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顯然是再一次為香港政治提出更清晰的憲制要求,當然估計也不會是最後一次。它足以提醒香港的公職人員必須忠於「一國」,同時對大家所理解的「兩制」、特別是香港這「一制」應該包含的政治認識提出了質疑,只是這種質疑絕非像某些本地輿論或西方國家渲染那樣破壞了「一國兩制」,相反,它或許是應該早就發生的「衝擊療法」,可以迫使我們冷靜、理性認識香港的「一制」究竟是什麼,以及反思它未來當如何走下去的重大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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