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誠實取用電腦】失百搭罪告私人地方偷拍 研控破壞社會安寧

撰文:彭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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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和小學老師「不誠實取用電腦」案,政府終極敗訴,判決影響於私人地方偷拍個案的檢控,或面臨「無罪可告」的局面。據了解,警方正研究可否使用《公安條例》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中「破壞社會安寧」起訴於私人地方偷拍的人士偷拍者,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不可行,因偷拍不會對當事人造成實際傷害,他認為要打擊偷拍行為,律政司要考慮修例。

Uber 偷拍案 司機被控「有違公德」罪

過往發生的偷拍裙底案件,警方常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起訴,惟自協和女教師以手機偷拍並洩露試題案後,警方便以其他罪名取代。以去年9月發生的Uber司機在七人車裝設針孔攝錄器,偷拍裙底一案為例,最初警方以該司機涉嫌「不誠實取用電腦」、「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及「駕駛汽車時沒有第三者保險」將司機拘捕。警方最後改以「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爲罪」控告司機,今年3月7日法庭就案件聆訊,司機承認非法載客取酬及「有違公德」兩罪。

警疑研以「破壞社會安寧」罪起訴偷拍者

於公眾地方偷拍,警方可考慮以「遊蕩」、「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破壞公眾體統」罪行起訴偷拍者,惟私人地方偷拍仍未有法例可沿用。例如上年8月一名休班懲教助理,在私人遊艇上以特製手錶偷拍他人更換泳衣,該以何罪起訴偷拍者?

消息指,警方正循不同的方案研究可行的法例,如正研究可否使用《公安條例》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中「破壞社會安寧」起訴於私人地方偷拍的人士。

去年9月有Uber司機在七人車裝設針孔攝錄器偷拍裙底。(警方圖片)

根據《公安條例》第17B條2項,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當中的「公眾地方」是指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不論是憑付費或其他方式,於當其時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

何謂破壞社會安寧?指任何人的行為如對他人構成實際傷害或可能構成實際傷害;或對某人的財產構成實際傷害或可能構成實際傷害,而當事人在場,便屬破壞社會安寧。

以「破壞社會安寧」罪起訴偷拍者不可行

有法律界人士稱,「破壞社會安寧」罪不適用於偷拍上,因偷拍行為並不會對當事人造成實際傷害,亦不會對財產構成實際傷害,因此他認為將「破壞社會安寧」罪用於起訴偷拍者並不可行。該法律界人士表示,「現在法律冇一條例可以cover偷拍」,要打擊偷拍行為,律政司要考慮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