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被捕】警稱涉案「鐳射筆」或違商品例 海關:無規定列說明

撰文:孔繁栩 陳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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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昨日在例行記者會上展示從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身上搜出的「鐳射筆」,警方指由於涉案「鐳射筆」包裝無任何說明資料包括瓦數等,或已干犯《商品說明條例》,會轉介海關跟進。警方又指證物上未有標明性質、能量及警告字句,因此應歸進《商品說明條例》,條例由海關負責執法。
香港海關回覆香港01表示,正跟進警方相關轉介個案,但指出《商品說明條例》並沒有規定在貨品或包裝上必須列明產品資料。

海關表示,就警方轉介個案,海關正在跟進。如發現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的情況,會採取適當行動。此外,《商品說明條例》並沒有規定在貨品或包裝上必須列明產品資料,然而,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所有標示或附在貨品上的商品說明必須正確無誤 。

警方昨稱涉案「鐳射筆」包裝上沒有任何說明資料包括瓦數,已交海關跟進。(資料圖片)

製造、進口及供應商需確保產品安全

海關又指出,一般在香港市面出售的激光筆,如不受其他法例規管,其產品安全則受《消費品安全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消費品安全規例》所規管。

條例規定一般在香港市面出售的消費品,必須符合「一般安全規定」,即消費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有責任確保有關消費品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而確定消費品是否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須考慮所有情況,包括:

(a) 消費品的用途及售賣的形式;
(b) 消費品所採用的任何標記,及就該消費品的存放、使用或耗用所給予的指示或警告;
(c) 符合標準檢定機構就該類別消費品所公佈的合理安全標準(例如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以及
(d) 是否有合理的方法使該消費品更為安全。

而《消費品安全規例》規定,凡消費品或其包裝標記等有關於該消費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則該等警告或警誡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而有關表達須清楚可讀和放置於消費品或包裝部份的顯眼處。

任何人如進口、製造或供應未能符合「一般安全規定」的消費品,即屬違法。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而其後各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過去5年成功檢控11宗 最高判罰2.8萬元

為保障一般消費品安全,除了因應市民投訴而作出調查,海關亦會評估風險及情報,就各類消費品,按需要積極進行試購巡查和測試樣本。過去五年,海關接獲13宗有關激光筆安全的投訴,進行超過200次試購巡查,經調查後成功檢控11宗個案,有關商戶被判罰款4,000至2.8萬元不等。

深水埗有不少商舖都有出售「鐳射筆」。(資料圖片)
海關指《商品說明條例》並沒有規定在貨品或包裝上必須列明產品資料。(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