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年煙花|3男初二九龍塘「快閃」放煙花 警檢發射器拘1黑幫司機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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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年伊始,上周持續多日全港多區上演「民間煙花匯演」。警方於年初二(2日)晚上接報,指有人在九龍塘火石道街頭非法燃點煙花爆竹,到場後檢獲兩組煙花發射器殘骸。九龍城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案件,至昨日(6日)在九龍塘拘捕一名有14K黑社會背景的男司機。

案發於年初二晚,九龍城警區重案組第一隊主管黃昭婷講述案件表示,警方於當晚10時30分接獲市民報案,指有人在火石道的行人路上非法燃放煙花,煙花持續燃燒約一分鐘。警方接報到場後,檢獲兩組煙花發射器殘骸,每組由100個圓筒型發射管所組成,但涉案人士已逃離現場。黃稱,由於燃放煙花位置鄰近民居及學校,對公眾安全及財產構成危險,警方高度重視案件,九龍城警區重案組第一隊接手調查。

警方經翻查大量閉路電視片段,發現當晚一架可疑車輛接載3名男子到達事發現場,3人放煙花後隨即登車逃去。人員鎖定涉案人士身份,並於昨日在九龍塘區一個住宅單位,拘捕一名43歲姓容的中國籍男子。據了解,被捕人有14K 黑社會背景。

被捕男子報稱任職司機,他涉嫌「肆意或疏忽地燃放煙花或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失或危險」罪,正被扣留調查。黃昭婷表示,案件仍在調查當中,調查方向包括追查其他在逃人士與埋涉案車輛,以及煙花的來源,不排除有更多人士被捕。警方重申,隨意燃放煙花爆竹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對他人及自身安全構成威脅,隨時引起火警甚至發生爆炸,強調會全力追查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案件。

根據香港法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四(14)條,任何人肆意或疏忽地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3個月或罰款2,000元。根據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第6條,除非領有相關牌照,否則任何人製造、儲存、運送或使用任何危險品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6個月及罰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