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機場截$54萬走私藥包括新冠口服藥、退燒藥 兩旅客被捕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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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本月9日和昨日(11日)在香港國際機場偵破4宗懷疑走私藥物案件,檢獲超過1.2萬粒、約4,388毫升和約186克懷疑受管制藥物,包括未經註冊新冠口服藥Primovir、含撲熱息痛成分的止痛退燒藥、傷風藥,估計市值共約54萬元。行動中兩名旅客被捕。

關員昨日(10日)在機場分別替一名準備前往內地海南的出境女旅客和一名從泰國曼谷入境香港的男旅客清關,於二人的手提行李中檢獲共約3,070粒、約4,388毫升和約186克懷疑受管制藥物,包括含撲熱息痛成分的止痛退燒藥、傷風藥、藥油和眼藥水,兩人隨即被海關拘捕。

另外,關員本月9日和昨日在機場檢查兩件分別從德國和印度到港的空運郵包,發現內藏共約8,940粒新冠口服藥物,成功偵破兩宗經空運貨運渠道的懷疑走私藥物案件。上述4宗案件仍在調查中。

海關表示走私屬嚴重罪行,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輸入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此外,任何人在沒有有效許可證下進口或出口藥劑產品及藥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任何人未有按照條文的規定而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任何毒藥,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海關又提醒旅客攜帶受管制藥物入境或出境,需要出示由衞生署簽發的許可證,否則可能被檢控,而有關物品亦可能被檢取。然而,若旅客在其個人隨身行李內攜帶藥物以供合理自用,可獲豁免領取許可證。此外,若有關藥物被列為危險藥物、抗生素或第1部毒藥,亦須受《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抗生素條例》(第137章)或《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規管,須獲醫生處方才可攜帶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