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反黑工拘11人 兩內地女走水貨被捕 衣物、保健產品逼爆篋

撰文:凌逸德
出版:更新:

入境處於本月3至5日,一連3天在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光影行動」和「曙光行動」,以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打擊非法勞工,合共拘捕11人,包括8名懷疑非法勞工或「水貨客」,以及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被捕非法勞工由入境處人員押走。(入境處提供)

在「光影行動」和「曙光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49個目標地點,包括工業大廈、裝修中單位及餐廳,拘捕5男1女黑工(36至53歲),其中一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行動中亦有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女僱主(45至59歲)被捕。

至於在「風沙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上水新運路共拘捕兩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女旅客,年齡分別為37及53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主要包括衣物及保健產品。

執法人員在上水拘捕兩名涉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女水貨客,檢獲的貨物主要包括衣物及保健產品。(入境處提供)

入境處指出,任何人違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另外,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同時,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者,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