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電單車執勤時撞傷女子 律師:可酌情違規不等於免刑責

撰文:蔡正邦 鄧栢良 潘安奇 洪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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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8時許,一輛救護電單車在荃灣趕赴救人期間不慎發生交通意外,撞倒一名女途人。受傷60歲女途人被送院搶救,現時已清醒,但盆骨、胸骨、鎖骨碎裂,需留院治理。消防處確認事件,並指涉事電單車救護主管並無受傷,消防處隨即調派另一輛救護車前往原定的緊急事故現場。有律師表示,法例雖賦予救護車輛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但遇上交通意外時,涉事救護員仍可能被警方控告及負上刑事責任。

意外後救護電單車停在現場。(邵沛琳攝)

今早8時47分,一輛救護電單車駛至荃灣沙咀道滿樂大廈對開位置時,撞倒一名女途人。救護員為女途人檢查傷勢及急救,隨後召救護車到場,將傷者送往仁濟醫院治理,其後她疑因內出血再轉送瑪嘉烈醫院搶救。據了解,其盆骨、胸骨及鎖骨碎裂。直到晚上,其家人向記者表示,傷者已回復清醒,可以說話。

消防處:調派另一輛救護車往原定目的地

消防處向《香港01》確認事件並表示, 早上8時44分,一輛隸屬荃灣救護站的急救醫療電單車A602前往處理一宗緊急事故途中,在沙咀道福來邨對開撞倒一名女途人。 意外發生後,電單車主管立即通知消防通訊中心報警處理,消防處隨即調派另一輛救護車前赴緊急事故現場。肇事急救醫療電單車主管沒有受傷,並即時為受傷女途人進行急救。消防通訊中心亦馬上調派A148救護車到交通意外現場,將受傷的女途人送往醫院治理。

消防處派員到醫院向家屬慰問及了解需要。(梁銘康攝)

律師:政府或需賠償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現時法例賦予警隊、消防處及救護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優先使用道路,以及酌情處理衝紅燈和切雙白線等違規行為,惟大前提仍需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及路人的安全,故公職人員執行緊急任務必需響警號及亮藍燈作出提示。陸指,即使衝紅燈前也應視察路面環境或減速駛過行人過路處,避免釀成意外。

陸偉雄續指,涉事救護員有可能被警方控以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至於最終會否負刑責仍難判斷,因法庭會考慮不同因素,如路面環境、路人過路的時間和速度等。至於受傷途人可申請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另外,香港政府為政府車輛的第三者保險最終負責人,若受傷途人要求索償,政府或需負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