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分權制度未必是金科玉律 遴選最高法院法官 任命選舉各不同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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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世界上,法官選任基本上有兩種形式,第一是行政任命制,第二是民主選舉制,當中以任命制為主流,決定權不是在國家元首,便是最高政行機構。只有美國部分州、瑞士及前蘇聯國家仍沿用選舉制,因為選舉制體現了選法官程序上的民主性,但選出來的法官有可能難免要迎合選民傾向,或有損司法獨立。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可謂我們自小聽到大的常識,但直譯其英文(Separation of Powers)應該說是權力分立。在西方,兩千多年不少思想家都在反覆思考這個千古難題:一個人(the One)獨攬大權,難保他將來不會獨裁專制;少數人(the Few)控制政府,又可以是寡頭政治;多數人(the Many)共同決定,卻有可能淪為多數人的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到底怎樣的管治制度才是最好?

由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Aristotle)到文藝復興的馬基維利(Machiavelli)都認為,混合政體(Mixed Regime)是最好的做法--揉合一人、少數與多數的「雜錦餐」。有評論就認為,英國17到19世紀的政府就是混合政體:國王是一人,貴族院(House of Lords)是少數,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是多數。

到孟德斯鳩提倡分權學說,認為政府擁有三種權力,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權。18世紀美國立國,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James Madison)在《聯邦論》(Federalist)提到:「把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權置於同一手中,不論是一個人、數個人或許多人,不論是世襲的、自己任命的或選舉的,我們也可公正地稱之為暴政。」因此,美國憲法定立三權分立、互相制衡原則。

學者反思最高法院權力過大

當然,三權很少會完全互不干涉。行政機關可以制定有限規例,立法機關能夠彈劾行政首長等,司法機關既有權覆核行政機關,案例某程度上也可算是一種「立法」。由此可見,三權分立其實亦容許三權在職能上有限地重疊。重要的是,透過將三種權力分入不同機關(Branches),起互相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的作用,令沒有任何一方可以獨大以至腐化。

不過近年不時有意見質疑美國三權不分,除了總統在司法任命上有很大影響力,最高法院亦被認為權力過大。西北大學法律教授卡拉布雷西指出,最高法院詮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時,對公民權、正當程序條款等都有重大影響,現在已儼如一個主要立法者。卡拉布雷西更加形容最高法院在1973年Roe v. Wade案件中保障墮胎權,行使權力已如同寡頭政府。

美式三權分立之外的選擇

事實上,美式三權分立也不是唯一之途,例如英國和其他議會制政府由國會多數黨執政,內閣成員亦是國會議員,行政立法機關「相對融合」,理論上保證了內閣政策多數會得到國會支持,管治更有效率,不會發生美國政府2014年因國會反對而運作停頓的情況,儘管這種安排明顯說不上是三權「分立」。

但議會制除了令人擔心國會對政府制衡不夠之外,若執政黨內有人倒戈或逼宮,就會導致首相換人甚至會重新選舉,政府較為脆弱,意大利在戰後很長時間就出現內閣每隔一兩年就倒台的情況,另外,有時執政陣營在內鬥逼宮後換了首相,卻毋須提前大選,亦惹來新首相是否真的廣獲民眾支持的質疑。

各國遴選最高法院法官的方法

任命制產生

美國:在美國聯邦法院系統中,九名最高法院法官皆由總統提名,再由參議院通過。總統根據個人德行、經驗、記錄等提名大法官,人選可是來自任何背景的法官。

英國:當最高法院大法官職位出現空缺,法律專家便會組成遴選委員會,成員包括最高法院正、副院長,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及北愛爾蘭的法官任命委員。委員會選出一人後通知司法大臣,司法大臣有權否決並要求委員會重選,若然接納,首相必須以此提名呈送英女王作正式任命。

德國:最高聯邦法院的法官遴選工作由聯邦政府負責,由選舉委員會及相關部長敲定人選。委員會包括16個州的司法部長及16名國會成員,選舉過程中聯邦司法部長充當主席,並沒投票權,由法官團體代表也可在遴選期間發表對候選人的意見。

日本:除了最高法院院長由天皇任命外,所有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產生均由內閣一手包辦。內閣會自行提名、審查及任命,按慣例會徵求最高法院大法官會議及最高法院院長的意見。同時,最高法院大法官及高等法院院長的任命還須天皇確認。

選舉制產生

玻利維亞:玻利維亞以公投形式遴選法官。全國九個地區的國民各自票選出最高法院法官,選舉委員會為每區各選出六名候選人,選民需投一男一女的候選人,出任正、副法官。候選人不得進行競選拉票,也不屬任何政黨,成功當選任期為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