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款流程】演藝籌款冇咁簡單 複雜法律程序 律師親身說法

撰文: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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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晚上,一家人在餐桌前一邊吃飯,一邊盯着電視節目「撈飯食」,相信是不少香港人的回憶。其中慈善籌款節目更是引人入勝,一眾藝人都會傾力演出,又是勁歌熱舞,又是表演特技。籌款救災的背後,你又可想到,背後是經歷了多少法律程序,才能籌集到那麼多善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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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大學老師找我,問我當年在「香港演藝人協會」的大型籌款活動中,如2005年的南亞海嘯後《愛心無國界演藝大匯演》、2008年四川大地震後《512關愛廷續篇》)等等,如何處理法律顧問及善款基金信託人(Trustee)的工作。他找我的原因是為了寫論文,而題目是《演藝籌款》。然而,我是一個「活在當下」的人,上個月的東西,指顧之間已忘掉一半。

香港演藝人協會是全港最大的娛樂圈內團體之一。過去數十年,多次為香港、國內以至亞洲等地區的天災籌款,每次善款往往過千萬。最難忘是2003年,為了捐款給「沙士」(SARS,即非典型肺炎)的受害人(當時約有千多人染病,接近三百人死亡)。演藝人協會舉辦了《1:99大匯演》,其中一個受惠的遺孀在十多年後,邀請我出席她長大後成為音樂家的兒子的音樂會。幫助別人的快樂,是永遠的。

《歡樂滿東華》每年都吸引大批觀眾及善長慷慨解囊,2016年時李克勤聯同羽毛球選手葉姵延及伍家朗表演。(資料圖片)

每次演藝籌款,都是成千上萬人的協作,而我只是微不足道的一員。可是,翻查網絡和文字媒體時發現,有關演藝籌款的文章不多。這驅使我把「香港演藝籌款」的一鱗半爪寫下來,留低一些述說,協助將來會以演出來籌款的人。

我在九十年代為香港演藝人協會法律服務。當年,梅艷芳還是會長,亦是香港演藝影視最高峰的年代,粒粒巨星,對亞洲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梅豔芳在90年代曾任香港演藝人協會主席。(VCG)

回憶中,每當鄰近地方有天災橫禍的時候,演藝界的領導便開會商量,討論災情是否嚴重、是否需要援助。如果決定籌款,所有義工便要立刻就位。同時,領導還要徵詢其他演藝團體,才有「萬眾一心」的共識。

此時,就要面對金錢的問題。要舉辦籌款活動,便要支付各大大小小的單位如舞台、保安、設備等費用。於是需要現金解決龐大開支時,大家會找慷慨的善長仁翁,拿出一筆啓動費。另外,場地也非常重要,沒有義演的確實的地點和日期,什麼工作都無法展開。但是,香港的大型場地往往要一年前預訂,這時就要立刻找政府高層商議場地,常用的地方就像銅鑼灣政府大球場、紅磡體育館、跑馬地的馬場等。接,便找唱片和娛樂經理人公司,爭取他們的支持並派人演出。當然,安排眾多歌星、明星出場的先後次序,也極為重要。

當時,我們最急切的法律工作是成立一個慈善單位。最理想的,當然是成立一個獨立法人組織,即「非牟利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但這要公司註冊處批准,而且審理需時,趕不及進度。我們唯有以一份「慈善信託契約」(Charity Trust Deed)簽署約章,由五至七個信託人(Trustees)以個人身份,承擔籌款的個人責任,包括妥善管理善款等。然後,我們會再委託一些可靠的國際救援組織,如紅十字會、救世軍、聯合國兒童基金等等,處理善款,執行救災活動,定期向我們匯報。

如果想捐款助人,可以捐到一些有信譽及可靠的組織,例如聯合國,避免善款落入不法團體。(gettyimage/視覺中國)

在收取捐款時,許多善長有捐款後扣稅的要求。於是,我們要聯絡稅務局長,要求他體恤情況,在一兩天內批出「稅務條例第88條免稅許可書」,於是信託基金收益就不用交稅,捐款者亦可以扣稅。

要留意的是,慈善籌款活動需經不同政府部門批准,如售賣獎券籌款,要民政事務總署根據《賭博條例》批准;如在公眾地方賣物,要經食物環境衛生署批准。我們的演藝籌款,沒有獎券也沒有賣物,所以只需向社會福利署申請「在公眾地方進行一般慈善籌款活動」的批文。由於滙豐銀行和中國銀行都非常支持善舉,他們會派人立刻為信託基金開戶。但是,最麻煩是要所有信託人一起簽署開戶文件。

接着,作曲家及編曲家要為活動譜出一首主題曲。由於短短數天,通常很難作出一首新歌,於是我們很多時候把一些舊歌填上新詞,呼籲傳媒播放宣傳。但是,要在一兩天內,找一大批歌星去錄歌,也不容易。我們曾經用過的歌曲有《Bridge Over Troubled Water》、《We Are the World》等。

下一步,便是要應付本地和外面的電視台及電台不同內容的轉播合約,才能轉播演出。由於是慈善演出,我們會要求電視台和其他媒體接受規範。除此之外,還有版權合約。由於是慈善演出,合作的單位不能收取我們版權的費用,所有人亦不會因演出而產生任何版權權利或收益。這些條款,都要嚴謹把關。宣佈了籌款活動後,還要應付大量的傳媒查詢。

除了義演的藝人,還需要一群熱心的義工接聽捐款電話。(東華三院)

整個籌款演出,除了導演和製作的團隊,還有歌、視、影的統籌。此外,在節目進行期間,還要找一大群義工負責接聽捐款電話。演出後,處理善款也是一大問題,就需要我這個律師便要出動了。有些人說了「捐錢」,事後卻未必履行。遇到這些情況,只歎無奈,因為法律上,單純是慈善捐款,不是「商業合約」,是不能追討的。

最後善款集齊後,我們會交給核數師。在核數無誤之後,便把善款正式移交慈善機構。

以上只是粗略回憶。不過,很感謝這位大學老師拋出「演藝籌款」這題目,不然我們就會忘記從八十至千禧年代,接近三十年熱熱烘烘、星光閃閃的演藝籌款歲月。這些由香港藝人爭取回來的光輝成就,真的前無古人。冀望我這篇文章,為歷史留下一些爪印,或可以幫助別人在往後演藝籌款時,參考這複雜的流程。

內容提供:李偉民

【編按:文章題目為編輯所擬,原題為「多年來香港光輝「演藝籌款」的律師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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