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出招嚴格規範大股東減持 並防範「繞道」出貨

撰文:黃捷
出版:更新:

中證監今日﹙24日﹚發布《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減持管理辦法》共31條,總體保持了《減持規定》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內容,將原有的規範性文件上升為規章,並針對市場反映的突出問題完善了相關內容:一是嚴格規範大股東減持。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破發、破淨、分紅不達標等情形下,不得透過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減持股份;增加大股東透過大宗交易減持前的預揭露義務;要求大股東的一致行動人與大股東共同遵守減持限制。

二是有效防範繞道減持。要求協議轉讓的受讓方鎖定6個月;明確因離婚、解散、分立等分割股票後,各方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明確司法強制執行、質押融資融券違約處置等根據減持方式的不同,分別適用相關減持要求;禁止大股東融券賣出或參與以公司股票為標的物的衍生性商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轉融通出借、限售股股東融券賣出等。

三是細化違規責任條款。明確對違規減持可以採取命令購回,並向上市公司上繳價差的措施,列舉應予處罰的具體情形。此外,也強化了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的義務。

本次修訂後的《持股變動規則》,吸收整合了《減持規定》中有關規範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要求,進一步明確董監高離婚分割股票後各方持續共同遵守原有的減持限制;優化了禁止買賣股票的視窗期,支援董監高依法增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