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明年4月起 支付機構應取得網絡支付業務許可

撰文:陳嘉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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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今日於網站表示,為人民提供安全便利的金融服務,於明年4月1日起,實施條碼支付業務規範,要求支付機構應取得網絡支付業務許可。

應通過人行跨行清算系統處理交易

人行表示,為推進普惠金融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支付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日前發布《條碼支付業務規範(試行)》的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即業務規範上,人行強調業務資質要求,明確支付機構向客戶提供基於條碼的付款服務時,應取得網絡支付業務許可;支付機構為實體特約商戶和網絡特約商戶提供條碼支付收單服務的,應當分別取得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和網絡支付業務許可。

以及重申清算管理要求,明確要求銀行、支付機構開展條碼支付業務涉及跨行交易時,應當通過人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以及規範條碼生成和受理。提出交易驗證方式、交易限額管理、信息管理和安全防護,靜態條碼應用管理、綜合應用支付標記化技術等措施,保障條碼支付業務的安全性。

人行表示該規範在嚴守金融安全底線和業務規範的基礎上開展支付創新,提供安全、高效的條碼支付服務。(路透社)

要加強條碼支付技術風險防控

技​​術規範方面,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要加強條碼支付技術風險防控,合理運用支付標記化(Tokenization)、可信執行環境、條碼防偽識別等手段,提升條碼支付客戶端軟件安全防護能力,規範條碼支付交易管理,保障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追溯性。以及加強標準落地實施,強化條碼支付產品質量和安全管理,提升條碼支付產品的技術標準符合性和安全性,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

央行指,近年來條碼支付業務快速發展,在小額、便民支付領域顯現出門檻低、使用便捷的優勢,市場份額持續增長,成為移動支付發展的重要體現形式;同時條碼支付的技術實現方式和業務風險相對傳統銀行卡支付具有其特殊性,部分市場機構在業務開展中也存在擾亂公平競爭秩序、支付風險防範不到位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