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開放式基金需委負責人 執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募集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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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周三(23日)就適用於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客戶盡職審查建議規定,發表諮詢總結。

證監會將實施有關建議,要求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委任負責人執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職能。

此舉符合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原則及規定,並使採用不同投資載體的香港基金所適用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更趨一致。

待立法程序完成後,新規定將於6個月過渡期結束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