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禁止券業人員「炒股」的原則必須堅持

撰文:張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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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財聯社》周一(21日)報道,中國證監會日前公布一批兩會代表委員建言提案答覆,其中有答覆表示「下一步將深入研究證券從業人員股票買賣有關規定」。對此,有部分市場觀點解讀認為,這意味着券業人員買賣股票的禁令可能會鬆動甚至以某種程度放開。

但翻閲答覆原文我們可以看到,市場誤讀了這一信號。證監會此番答覆只是再次強調了證券從業人員職務工作的特殊性,現有法規中禁止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制度框架不會變。證監會在答覆中明確表示,新《證券法》在修訂過程中,曾一度取消了禁止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條款,但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市場公平性,保障普通投資者合法權益,立法機關最終仍保留了相關條款。

禁止券業人員「炒股」的原則必須堅持。首先,從全球各國金融監管趨勢上,越來越多國家和機構明令禁止和限制從業人員買賣所屬領域金融產品。最新的案例如美聯儲規定,從5月1日起,高級官員及其親屬不得購買個股或行業基金;不得持有個人債券、機構證券、加密貨幣、商品或外幣的投資;也不得簽訂衍生品合約以及從事沽空或以保證金購買證券。

其次,為保證市場的公平性,防止因訊息不對稱導致損害投資者利益,禁止券業人員買賣股票也是有必要的。如證監會答覆中所明確指出,作為專業從事證券交易及經營從業人員,必然會在工作中獲得多於常人的訊息和操作便利,如果允許其買賣股票證券,不僅影響職責履行,還可能大大損害普通投資人的合法利益。於情於理,禁止證券從業人員持有和買賣股票行為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不過隨着金融產品形態和市場的多元化不斷深化發展,從業人員和券業機構的範圍和定義在不斷豐富和變化,對於這一禁令的適用人群和範圍可能也在發生變化。證監會在答覆中也指出,考慮到證券公司屬於市場化主體,且許多公司已經是上市公司,客觀上需要通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吸引人才。對此,《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作了豁免安排,規定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中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總的來說,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是基本原則會繼續堅持和優化,但相關的配套政策和規定也會更科學、精準,操作性更強。

就操作層面的改善而言,筆者認為未來在外部監管機制上,除了完善和加強對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行為的認定外,完善券商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體系是有必要的。具體而言,比如可以採用公示的方法,對於確實需要持有股權的從業人員和實施股權激勵的機構,可以提前將相關的計劃和持股情況公示,接受外界監督,增強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化;在適應人群的規定上,可以擴大覆蓋新業態從業人員,進一步聚焦核心從業人員,比如敏感業務的主管、訊息知情人的內部監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