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真難民?假難民?香港的免遣返聲請審核機制

撰文:投稿
出版:更新:

文:Henry Hui(法律博士(J. D.))

提及難民問題,我們多會想起敍利亞內戰引致難民湧入歐美等地。事實上,有很多來自不同地方的人停留在香港,希望不被香港政府遣返原居地。每年6月20日,是世界難民日,筆者就趁這個日子講一講香港的免遣返聲請審核機制。

「統一審核機制」是什麼?

在香港,所有非法入境的人士,都須被遞解離境或遣返原居地。然而,他們可以以人道理由向入境事務處提出免遣返聲請,要求留在香港,避免被驅逐、遣返或引渡至另一國家。當然,這項要求是否得到批准,需要經過一項機制審核。這個機制就是「統一審核機制」。

終審法院在Ubamaka訴入境事務處處長 (FACV 15/2011) 一案中裁定,入境事務處處長在遣返免遣返聲請者前,必須確定他們是否面對遭受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懲罰的真實風險。基於Ubamaka及其他終審法院案件,香港政府於2014年3月3日實施「統一審核機制」。這個機制由入境事務處處理及作出決定。這個機制之所以稱為「統一審核機制」,是因為它綜合地審核用以下理由而提出的免遣返聲請:

1. 《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及《入境條例》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

2.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所指的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懲罰;及

3. 《難民地位公約》第2項第1款內所指的受迫害風險為理由:即是「具有正當理由而畏懼會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分或政治見解的原因,受到迫害,因而居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不能或由於其畏懼,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

在「統一審核機制」下,免遣返聲請人需要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免遣返聲請表格。之後,入境處便會會見聲請人,進一步了解聲請人的理據。若免遣返聲請成功,聲請者將免被香港政府遣返,直至他們聲稱的風險不再存在,或移居至第三國家。若果聲請者的申請失敗,他們可以向上訴委員會上訴。免遣返聲請人也可以對入境事務處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與免遣返聲請相關的資料和數字

社會上有很多和免遣返聲請相關的討論。有人認為援助受迫害的人是應有之義,也有人認為免遣返聲請者濫用機制及引發其實他社會問題。筆者搜集了一些與免遣返聲請相關的資料和數字。至於這些資料和數字反映什麼現象,讀者可自行解讀。

1. 政府當局表示,根據聯合國難民署的統計數字,大部分難民源自敘利亞、阿富汗、索馬里、蘇丹及南蘇丹。在香港,大多數聲請人來自南亞或東南亞地區。截至2015年5月底,首5個國家分別是巴基斯坦、印度、越南、孟加拉及印尼。(立法會秘書處為2016年2月2日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擬備的背景資料簡介,下稱「背景資料簡介」);

2. 截至2015年5月底,尚待入境事務處裁定的免遣返聲請共有9884宗。政府預計1年可就大約2000宗聲請作出裁定。按此推算,入境事務處需時至少5年才能處理共9884宗尚待審核的聲請 (背景資料簡介);

3. 在「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前,大部分酷刑聲請(近70%)能在法定審核程序展開後的5個月內獲得裁定 (背景資料簡介)。但是,有不少人反映免遣返聲請的處理時間比上述時間長得多;

4. 被入境事務處裁定為已確立的免遣返聲請僅佔大約0.3% (背景資料簡介);

5. 免遣返聲請人在留港期間可獲香港政府透過非政府機構提供每月1,500元住宿津貼、1,200元食物津貼、300元日用品津貼及200至400元交通津貼,以上是2015年金額,適用於成年人(維基百科);及

6. 終審法院裁定難民及酷刑聲請人不允許在香港工作(除非得入境處處長酌情許可)(見GA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FACV 7/2013。(這宗案件的四名上訴人以難民及經審核的酷刑聲請人身份在香港停留10至13年))。

筆者認為一個公正的免遣返聲請審核機制,對於聲請者及香港社會同等重要。不爭議的是我們有大量有待處理的免遣返聲請,如何完善處理這些免遣返聲請個案,及如何處理與聲請者停留在香港期間遇到或產生的問題,都需要社會大眾多加討論。

(本文為投稿,稿件可電郵至iwanttovoice@hk01.com;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