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偕警方聯合反黑工拘13人 其中3人同時涉用偽造身份證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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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本月18至21日一連4天,在全港各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曙光行動」及聯同警方的「冠軍行動」和「風沙行動」,共拘捕13人,包括8名懷疑非法勞工、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兩名逾期逗留者,其中3人同時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

入境處聯同警方在一連4天(18至21日)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拘捕13人,包括8名黑工。(入境處提供)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9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單位及餐廳,共拘捕2男1女懷疑非法勞工(36至47歲)及1男1女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48及53歲),其中一名被捕女黑工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

執法人員在「冠軍行動」當中,則搜查紅磡、九龍城及西區共80個目標地點,拘捕3男2女懷疑非法勞工(42至57歲),其中一男持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行街紙),另兩男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行動中另有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46歲女僱主,以及兩名分別27和28歲的逾期逗留女子被捕,3人聯同其中3名黑工已交由入境處跟進。

入境處指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另外,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