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葵涌拘4黑社會男女涉販毒 檢值$2萬可卡因及私煙等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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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青警區葵涌特遣隊與葵青特別職務隊聯合行動打擊毒品罪案,拘捕4名男女涉嫌販毒、管有未完稅香煙等罪,並檢獲約16克懷疑可卡因、31,800支未完稅香煙等。消息指,被捕人有尖沙咀新義安黑社會背景。

葵青警區葵涌特遣隊與葵青特別職務隊聯合行動打擊毒品罪案,拘捕4名男女涉嫌販毒、管有未完稅香煙等罪,並檢獲約16克懷疑可卡因、31,800支未完稅香煙等。(警方提供)

葵涌分區葵涌特遣隊與葵青特別職務隊展開聯合行動,於今日(4月22日)下午,在葵涌青山公路一帶進行反毒品行動,期間發現3名男子1名女子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並在其住所搜出約16克懷疑可卡因,約值20000港元;84克懷疑第一類危險毒藥;31,800支未完稅香煙,以及大量懷疑毒品包裝工具。此外,人員亦在屋內搜獲一部屬於他人的手提電話及一張他人的身份證。該3名男子及1名女子涉嫌販毒、管有未完稅香煙、管有第一類危險毒藥、盜竊及管有與他人有關的身份證被捕。

警方提醒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販毒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萬元及終身監禁。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3(1)條,所有藥劑製品均須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的註冊,方可合法於市面售賣。非法售賣或管有第一部毒藥及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均屬刑事罪行,每項罪行最高罰則為罰款100,000元及監禁2年。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任何人若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第7A(1A)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或保管或管有他人身分證或根據本條例發出而屬於他人的其他文件,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10年;及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2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