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與警方一連四日反黑工 9人被捕包括一名女僱主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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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過去四日(20至23日)在全港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入境處特遣隊搜查165個目標地點,包括按摩店、裝修單位及餐廳,拘捕4男3女(31至52歲)懷疑非法勞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47歲女僱主。同時,警方亦展開「冠軍」和「風沙」行動,其中「冠軍行動」搜查中區15個目標地點,一名62歲懷疑非法女勞工被捕。

行動中,入境處及警方合共拘捕9人。(入境處提供)

入境處發言人稱,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