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致函政府 籲設獨立證券及期貨業發展自律組織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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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致函,建議成立獨立性的證券業﹑期貨業﹑資產管理業及虛擬資產業發展自律組織。該會指出曾於去年7月中時致函予當局,認為目前本港金融市場業界發展重心太過偏重於監管,卻未有維護業界整體發展的機構,建議進行改革。同時有感於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表現落後於亞洲其他地區,因此將過去1年外訪多個證券界組織進行研究及分析,並再次致函以作補充。

該會發現到,包括內地世界不少經濟發達地區均設有法定半官方業界自律機構,專注業界發展和維護市場生態。故此本會認為,香港可以參考類似方式,由行業持份者組成「以業界發展為本」為其核心功能的自律機構,於推動業界良性競爭生態、協調發牌數量、審核廣告、倡議提升券商公司治理水平等範疇負責制定及實施商業行為規則,旨在為業界整體可以長遠健康發展,提升香港證券市場於環球市場競爭力,鞏固其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監管方面,證監會發牌科的權力亦需設置在自律機構,而其他對市場的監管權力則維持不變。

該會表示具獨立性的會員自律組織模式利用兩種方式扶植有競爭力的證券市場:首先,加速業務的聚焦,緩解證券交易所和監管機構的部分監管職責,使其更具有競爭力,並促使證券交易所能夠專注於業務發展;其次,提供一個相對中立的自律機構,監管整體市場及中介機構,扶植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市場環境下進行良性競爭,盡量減低試錯成本,減少非必要的內部虛耗和推動發展時間的機會。

該會指出就具獨立性的自律組織職責的分工而言,證券監管法律架構應該明確建立自律組織的職責範圍,以及自律組織與其主管機關之間的責任分工範疇,盡量減少監管活動的漏洞與重複,合理之職責分工須以法律或法規明文規範,或是透過合作備忘錄或準則加以規範。

以香港的情況而言,該會建議證監會仍然保留對監管市場行為的權力(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詐欺、與市場操縱交易等),惟將發牌權力分拆到單純由證券業、期貨業、資產管理業及虛擬資產業組成(及泛指現時由香港證監會定義的受規管活動持牌中介)組成的自律機構。自律機構有領導及協調證券業界發展的權力,包括審批新證券商、審批廣告、對違反商業規則的持牌中介予以譴責、甚至權力範圍內的有限度處分。

此外,對於香港證券業界的發展和改變,先由自律機構成員向其管理委員會動議,獲得大比數和議動過後,再呈交相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和交易所)進行審議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