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佔旺判刑宣判 抗爭應尊重法治 尋社會共識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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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7日),高等法院就2014年佔領旺角清場時多人違反禁制令案件,宣判黃之鋒、黃浩銘、岑敖暉等16人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儘管年青人對香港抱有熱誠,追求公義和理想值得敬佩,但無論理想多高尚,仍須尊重法治精神,抗爭與表達的方法不應超越社會所能接受的底線。

就如法官陳慶偉在判詞中指,香港市民示威的權利不應影響他人。法庭既已為保護的士、小巴司機的權益頒下禁制令,代表繼續留守佔旺已超越社會所接受的界線。雙黃等16人無視法庭禁制令,理應承擔法律責任。我們當然認同「公民抗命」和爭取理想都是崇高可敬的行為,但在法治社會,違法終歸是違法。而且,每個人對於公義與理想的解讀並不一樣;如果每個人也按自己的標準進行抗爭都不應被追究責任,那恐怕社會將陷入無政府狀態。抗爭與表達意見等都應合乎社會共識,而法律便是社會共識最客觀的標準。

黃之鋒在佔旺清場的藐視法庭案被判入獄3個月。(梁鵬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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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判決塵埃落定,事件也應讓此告一段落。然而,最近中文大學流傳有學生準備籌備「香港獨立研究學會」,又再燃點起不必要的火種。這些學生在社交媒體上發布訊息招收學會幹事和會員,該學會表明其宗旨仍「研究港獨之可行性」,更聲稱此為守護同學言論自由。而且我們早已知道「港獨」不但違反《基本法》,而且不為社會主流所認同。

須知道「言論自由」並非無邊無際,《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早就列明「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即便在外國,言論自由也有相當的限制。本月初,法國總統馬克龍就在新年講話中表示正在研究新法,容許政府於總統大選期間移除假新聞的權力。研究一項違法與違背社會認同的事項,明顯並不在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之內。以言論自由為藉口包裝港獨無補於事,只是自欺欺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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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於去年九月,中大校園已因懸掛「香港獨立」橫額而引起過一場政治風波。時任校長沈祖堯早已表明校方不支持犯法的港獨而除下橫額。加上經歷過梁、游等議員的宣誓風波後,港人理應吸收教訓,以免香港再遭政治折騰。可惜的是,籌組港獨研究學會似乎表示學生還未認清這底線。學生關心公共事務本值得鼓勵,但也不應超越本份而被誤會為故意挑戰法律。

香港獨立研究學會早前於社交網站招募幹事。(圖片取至CUHK secr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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