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村代表要簽確認書表忠 鄉委會依舊神秘 政府應管不管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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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正就明年鄉郊代表選舉的新安排進行公眾諮詢,選管會主席馮驊昨天(6月12日)表示,現時行政長官、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均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聲明擁護《基本法》,故希望鄉郊代表選舉看齊。然而,以確認書作為篩選工具,本就是錯誤的一着,現在無疑是要將錯誤推而廣之。鄉村選舉固然要加強規管,但重點絕對不在確認書,而是要改變鄉事委員會選舉的神秘局面。

馮驊表示,現時在行政長官、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中,均有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聲明擁護《基本法》各項條文的規定,故希望鄉郊代表選舉亦同樣看齊。(李澤彤攝)

自從2016年立法會開始,選舉管理委員會即要求參選人簽署一份確認書,聲明擁護《基本法》,這種安排現已擴及特首選舉及區議會選舉。結合時間背景分析,當局有此安排,顯然是要打擊「港獨派」氣熖,不讓他們擠身建制;如此動機誠然可以理解,但以確認書作手段卻是有違理性。

確認書邏輯不通 推而廣之等同一錯再錯

道理非常簡單,先不論選舉主任怎能斷定一個人是否「由衷」擁護《基本法》(靠Facebook舊帖?),更重要的是,《基本法》是一部可以修改的法律,有制度可循,為什麼不同意現行《基本法》條文就等同不擁護《基本法》?再者,難道左翼參選者反對《基本法》第108條列明的低稅政策,主張增加稅收和福利,便無法參與選舉?林鄭月娥也曾質疑第107條香港財政預算須量入為出的原則,是否也要褫奪她的特首職位?《基本法》第159條謂「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相抵觸」,但何謂「既定的基本方針」?當連至為神聖的國家憲法也經歷多次修訂,「既定的基本方針」一語無疑過於含混,令人無所適從。政府一天不釐清哪些才是《基本法》中不能修訂的條文,確認書終歸只是一份邏輯不通的文件。

確認書制度起始於2016年9月立法會選舉。(選管會文件)

「01觀點」曾指出,英國容許反對君主立憲的共和主義者進入議會,日本也接受質疑天皇制度的共產黨員出任議員,這是國家氣度的表現;當然,各地民情有別,中央及特區政府決心趕絕「港獨派」,自有其考量。問題是,在尊重法治的前提下,一切措施必須有法可依,才能出師有名,而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正正是目標先行、法理依據其次,甚至邏輯不通的做法,難以服眾。要遏制「港獨派」是一回事,如何合情合理地達成目標才是關鍵;用如此粗暴的手段來處理問題,甚至將之制度化,漠視常識,無疑是一錯再錯。

鄉委會資訊封閉 公眾難監察

鄉事選舉固然要加強管理,但方法不是用確認書剔除不擁護《基本法》的人,而是將鄉事委員會變得更透明。所謂的「鄉事勢力」,其實是一個三層架構,底層是約1,500名村代表(包括居民代表和原居民代表,俗稱村長),最上一級是新界鄉議局,介乎兩者之間的,便是27個鄉事委員會。村代表和鄉議局的選舉分別有《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和《鄉議局條例》作監管,唯獨鄉委會選舉卻是相對寬鬆。

鄉委會主席是區議會當然議員,也是立法會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中的鄉議局界別選民,因此鄉委會的組成及選舉方法絕對和公眾有關。鄉委會選舉依照他們自行編寫的《組織章程》進行,而《組織章程》則須符合政民事務總署發出的《鄉事委員會選舉範則》,然而,總署一直拒絕公開《範則》的完整版本。當局聲稱這是因為相關的隱藏資料乃由鄉委會提供,屬第三方資料,但《公開資料守則》早已訂明,倘若披露資料帶來的利益大於該第三方的損失,那麼當局便應公開該等資料,而鄉委會個案顯然屬於這種情況。當局刻意將鄉委會弄得神神秘秘,不單有損大眾知情權,也間接令原居民和非原居民的隔閡更深。

民政事務總署只願提供經刪節的《鄉事委員會選舉範則》。(文件截圖)

林鄭月娥昨天出席新界社團聯會的33周年會慶,期間指出,隨着新界東北、元朗南及洪水橋、東涌東等新發展區的開發工作進行得如火如荼,政府將與新界各地區團體加強合作。然而,合作歸合作,政府一天不改變處理新界事務時的神秘手法,大眾終不能釋除「官鄉勾結」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