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靠守則推母乳餵哺 不如立法保障女性哺乳權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去年新修訂的《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的銷售及品質守則》(《香港守則》)規定,奶粉供應商不准就36個月以下嬰幼兒奶粉及相關產品(包括供嬰幼兒使用的任何奶瓶和奶嘴)賣廣告,或派發奶粉樣本。不過,有調查發現,有受訪者接觸到初生及嬰幼兒廣告和宣傳活動,其市場推廣手法違反《香港守則》。由此看來,守則的效力成疑,政府應就守則立法作詳細研究。長久以來,香港的母乳餵哺比率偏低,政府也須反思的如何為婦女提供更友善的母乳餵哺環境,進而鼓勵更多女性哺乳,而非單依靠守則維護母乳餵哺。

聯合國兒童基金香港委員會以問卷形式,訪問了511名育有36個月以下嬰幼兒母親,發現在過去三個月,逾九成受訪者經常或間中接觸到初生及嬰幼兒廣告和宣傳活動;調查也發現,市場推廣手法違反《香港守則》,有近九成受訪者被嬰幼兒配方奶粉公司利用個人資料接觸他們,亦有逾六成受訪者曾收過36個月以下嬰幼兒產品試用裝。愛嬰醫院香港協會副主席葉麗嫦建議,政府應盡快立法規管,加強執行有關守則。

聯合國兒童基金香港委員會公布調查,指《香港守則》屬自願性質,無助制裁違規行為。(劉婉雯攝)

《香港守則》執行情況引起關注

醞釀接近七年、經過長達五年的商討,《香港守則》終在去年六月「出爐」,守則嚴格建議所有供三歲以下嬰幼兒配方奶粉及相關產品包括奶嘴、奶樽等,不應進行任何推廣活動,例如賣廣告(不論廣告有否展示奶粉,包括任何旨於推銷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奶粉廣告,均不得展示配方奶粉的「相關產品」)。守則屬自願性質,並不設罰則,原意為維護母乳餵哺及為嬰幼兒提供安全及足夠的營養,但時任食衛局副局長陳肇始強調,若情況惡劣,不排除研究立法規管。

不過,坊間關於嬰兒奶粉有不同的定義和理解,與《香港守則》所定義的「配方奶粉」不盡相同。大眾多以二號奶粉、三號奶粉等年齡劃分的方式區分不同奶粉,惟如何定義「幾號」奶粉均由製造商自由訂定,沒有劃一標準,即俗稱的「細仔奶」和「大仔奶」也不一定指擬供六個月以下/以上的嬰幼兒食用,就如有些品牌會更將孕婦奶粉稱為零號奶粉,有些品牌又不會以此稱之。簡言之,不論「細仔奶」、「大仔奶」,抑或零/一/二/三/四號奶粉,只視為「商品名稱」的作用,並沒有一個官方定義。須知道,坊間一般又將奶粉分成兩類—配方奶粉和助長奶粉,配方奶粉主要是參考母乳的營養成分,大多以牛乳提煉和加工製成,須符合國際標準或生產商所在地的奶粉標準,成分和營養要求相對較助長奶粉高,價錢也較貴。現時在電視大多所見的廣告,都為可供六個月或以上嬰幼兒食用的助長奶粉,鮮有推銷可供六個月或以上嬰幼兒食用的配分奶粉廣告。

香港許多藥店均將嬰兒配方奶粉擺在最顯眼位置。(網上圖片)

事實上,根據《香港守則》及香港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專責小組對奶粉的定義,即使其標示為「助長奶粉」,都是屬配方奶粉,署方為以供食用對象的年齡分成「嬰兒配方奶粉」(infant formula,擬供年齡不超過12個月大的人,作母乳的替代品食用的,且經特別製造)和「較大嬰兒配方奶粉」(follow-up formula,擬供予年齡滿6個月但未滿36個月的人)。換言之,所有擬供36個月以下的嬰幼兒食用的奶粉皆受《香港守則》規管。

現時仍可見電視播出奶粉廣告,只要其擬供食用對象為36個月以下的嬰幼兒即屬違反守則。至於違反守則的情況是否嚴重,則較難判斷,難以用一個調查結果而判斷業界普遍有否遵循守則。然而,不容忽視的是,母親在母乳餵哺期間有機會出現奶水不足的情況,須以奶粉作補充品,不能全完依賴母乳餵哺嬰幼兒,即對奶粉有一定需求;加上根據政府統計處的人口普查,在2011年,有超過五成的雙職家庭住戶,母親或須工作,現時又未有法定的標準工時,母親難以時常以母乳餵哺嬰幼兒,須以奶粉輔助,電視廣告只提供多一個渠道讓母親接觸奶粉資訊。若以現時守則的主要規範立法規管,未免對製造商過於苛刻,政府必須詳細研究,並考慮是否仍要將受規管的奶粉的年齡範圍定於36個月,或可參考其他已發展國家做法,例如新西蘭、新加坡只規管供六個月以下嬰兒食用的奶粉。即使現時電視播出奶粉廣告,但皆屬「大仔奶」,製造商未有推銷「細仔奶」,可見他們亦有意識不去推廣奶粉予嬰兒。

+8

自內地於2008年發生「毒奶粉」事件,引起全國對乳製品安全的高度關注和擔憂;至2011年,中國中央電視台《每周質量報告》調查發現,仍有七成中國民眾不敢買國產奶粉。加上內地購買進口奶粉較貴,相對地港澳銷售的進口奶粉則「價廉物美」,故2011年年初有大批內地客湧入搶購奶粉,一度造成奶粉市場缺貨和供應不足的局面。香港政府為確保本港有足夠奶粉供應予本地嬰兒,於2013年3月1日實行《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限制離境人士不得攜帶超過兩罐奶粉(總淨重不超過1.8公斤)出境。「限奶令」至今依然生效,惟特首林鄭月娥在去年《施政報告》提出檢討「限奶令」,研究長遠措施保障本地配方奶粉穩定供應,惹來一陣反對的聲音;而當年香港的七大奶粉供應商和藥房商會擬訂了約章,確保本地奶粉供應充足,承諾設立「訂貨安全網」,每月預留165萬罐奶粉予本港三歲以下嬰幼兒。批發及零售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輝稱,截止去年年底,「訂貨安全網」仍然運作。由此可見,港人對奶粉的需求不少。

兩年前政府在擬定《香港守則》時,陳肇始解釋,當時香港全母乳餵哺(母乳餵哺至少半年)的母親僅佔20%,奶粉推廣資訊是其中一個影響因素。更關鍵的似乎是母乳餵哺的配套是否完善,增加女性哺乳的誘因,當局不應忽視母親全母乳餵哺遇到的實際困難(如在公眾場所缺少哺乳室),並非只依賴限制奶粉推廣資訊,希望提升母乳餵哺比率。

港府上周向立法會提交禁止歧視餵哺母乳婦女的建議立法,擬禁止歧視餵哺母乳、泵奶、授乳母親的身份等。(資料圖片)

推動母乳餵哺政策為不二之選

雖然近年香港的母乳餵哺比率有改善,但多年來仍處於偏低水平。根據去年立法會文件,衞生署的調查結果顯示,雖然2015年曾以母乳餵哺的比率有 88.5 %,但2012年出生的嬰兒中,至少四個月大時仍接受全母乳餵哺的只有19%,即使到2014 年亦僅升至27 %,全母乳餵哺率難言理想。香港只有法定的十星期產假,較鄰近的國家少,公眾場所和工作場所又未必設有哺乳室,不難理解全母乳餵哺較低的原因。儘管衛生署制定了母乳餵哺政策,政策主要提出衞生署員工要如何推動母乳餵哺,以及衞生署轄下公眾場所支持母乳餵哺的政策,但性質只為守則,並無約束力;而《實施「母乳餵哺友善場所」指引》、《僱主指引—實施「母乳餵哺友善工作間」》及《僱員指引—母乳餵哺與工作相容》均為無法律約束力的指引,未有硬性規定機構跟隨。

坊間有不少人對母乳餵哺有誤解,香港兒童健康基金解答公眾對母乳的5大迷思。(劉婉雯攝)

近年,不時有新聞報道關於婦女在公眾場所進行母乳餵哺出現不便的情況,包括商場內並無哺乳室、在哺乳時受騷擾等等,如在兩年前,藝人官恩娜在酒店女更衣室餵哺母乳時,遭一名婦人當面侮辱。現時香港的母乳餵哺的友善政策未正式立法執行,只靠政府推動各部門及公共場所設置哺乳室,即使2009年屋宇署應食衛局要求發出指引,鼓勵發展商在私人商業樓宇包括酒店等,提供最少一間育嬰室,惟指引也無約束力。

目前,已有亞洲地區為母乳餵哺政策立法,締造友善的哺乳環境,變相可成為鼓勵母乳餵哺的一項政策。台灣在2010年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以保障女性公開哺乳的權利,包括在公眾設施設置哺乳室的規定、阻止或禁止女性公開哺乳者則可處至少6,000元新台幣的罰款等等;菲律賓亦設多條法例保障女性在公眾場所哺乳的權利,如早在1986年公布的行政命令第51號《菲律賓哺乳法》、在2009年通過的《擴大母乳餵養促進法》。反觀香港,上月才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計劃立法禁止歧視餵哺母乳,若議案獲得支持,最快年底會可交出法案首讀。雖然香港起步遲了多年,但至少踏出立法這一步,要提升港人的母乳餵哺比率,必須保障女性哺乳在公眾場所哺乳的權利,立法規管可鼓勵更多女性哺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