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命名的原則與爭議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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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譚德塞(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宣佈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正式命名為「2019冠狀病毒病(corona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鑑於過去有關傳染病多以「武漢肺炎」甚至「中國病毒」來稱呼,加上世衛命名又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不久前決定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novel coronavirus puenmonia,NCP)」時間和方向接近,故此引來坊間批評這次命名是世衛有意要幫助中國舒緩輿論壓力。

譚德塞為命名「COVID-19」的決定這樣解釋:「我們必須找到既不涉及地理位置,動物,個人或人群,又容易適當,並且與該疾病相關的名稱」,不過隨即有人舉出「伊波拉出血熱(Ebola Hemorrhagic Fever,EHF)」、「中東呼吸症候群(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MERS)」等同樣包含地名的傳染病名稱加以反駁, 質疑這是埃塞俄比亞籍的譚德塞顧忌中、埃關係而替中國搽脂抹粉。

命名傳染病有標準

按照當天世衛的第22號疫情報告,命名「COVID-19」的根據來自2015年5月世衛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經濟商定的《新型人類傳染病命名的最佳做法》指南,而譚德塞則要到2017年7月才擔任世衛總幹事。該指南訂立了以下六個一般命名原則:

一、使用一般描述術語表達不會因為訊息增加而改變的疾病基本特徵,例「呼吸系統疾病(respiratory disease)」、「肝炎(hepatitis)」、「神經系統綜合症(neurologic syndrome)、「水便腹瀉(watery diarrhoea)、「小腸炎(enteritis)」;
二、當訊息足以判斷不太可能發生流行病學或臨床現象的劇變時,使用特定描述術語來表達,例如「慢性(progressove)」、「幼年(juvenile)」、「嚴重(severe)」、「冬季(winter)」;
三、疾病名稱應包含已知病原體,但要附加說明並且不能等同視之,因為單一病原體可導致多種疾病,例如「新型冠狀病毒呼吸綜合症(novel coronavirus respiratory syndrome)」;
四、疾病名稱應該簡短且易發音,例如「H7N9」、「狂犬病(rabies)」、「瘧疾(malaria)」、「小兒麻痺症(polio)」;
五、較冗長的疾病名稱應該先行評估其可能簡稱將同時符合標準;
六、疾病名稱應盡可能跟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ICD)的內容模範指南一致。

指南附表同時列舉了可以列入疾病名素的元件種類,像是前述原則提到的一般描述術語與特定描述術語(包括病人年齡、傳播時程、流行病學、嚴重程度、季節性等)、病原體與其相關描述,以及首次檢測/報告年份與「α、β、γ」、「I、II、III」、「a、b、c」一類任意標識符(arbitrary identifier),又指出地名、人名、動物、食物、職業以及「不明(unknown)」、「death(死亡)」、「致命(fatal)」、「傳染病(epidemic)」等會引起恐慌的詞彙應該避免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還特別提到世衛根據《新型人類傳染病命名的最佳做法》作出命名主要是阻止不當名稱流通或賦予無名傳染病一個稱呼,而這些命名其實仍屬於過渡性質,原因是它們最後可能不獲得ICD接納。此外,指南強調病原體的分類、命名繼續由其他既有國際機制和組織負責,毋須參照世衛對於傳染病命名訂立的這些標準。

平情而論,世衛命名「COVID-19」算是完全符合指南所言,這也是譚德賽同時又稱該命名「為我們提供了今後任何冠狀病毒疫情的標準命名格式」的真正原因。至於質疑者舉出其餘含有地名傳染病的稱呼,大多數都是在指南推出前已經確立下來的名稱,當中一些更加不是直接由世衛來命名,例如MERS一名就是基於國際病毒分類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Taxonomy of Viruses,ICTV)冠狀病毒研究小組先將病原體取名「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世衛後來只是被迫跟隨這個流行名稱,而此事也成為了促成世衛制訂指南的契機。

稱呼不當可致損失

最後,疾病命名不當確實會令公眾對它產生錯誤認知,並且引來對特定群體的歧視以至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例如1982年《紐約時報》刊登文章提出「男同性戀免疫缺乏症(Gay-related immune deficiency,GRID)」一詞來稱呼愛滋病,一度讓人忽略了不安全性行為的危險以及加重對於男同性戀者的歧視;又如2009年全球爆發A型H1N1流行性感冒疫潮,期間世衛曾經使用「豬流感(swine flu)」作為其名稱,結果導致埃及屠宰了全國數十萬豬隻,但實際上該流感只限於人傳人而沒有豬傳人案例。

在規避地名一事上,疾病稱呼引起誤解同樣不乏先例。1918年出現H1N1甲型流感疫潮,大多數人都因其名稱「西班牙流感(Spanish flu)」以為病源就在當地,實情卻是西班牙作為世界大戰中立國而未管制傳媒,加上他國為免影響前線士氣推波助瀾,導致國際輿論產生西班牙疫情最為嚴重的假象。被稱為「日本腦炎(Japanese encephalitis)」的流行性乙型腦炎,也只是首次明文病例報告發生在日本而已,實則它在當地傳播情況根本遠較其他亞洲國家為低。這些包含了地名的疾病名稱,也都在世衛指南裏被列作不當命名的例子。

儘管世衛組織是次處理疫情確有一些地方值得詬病,像是過慢將事件定性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但獨立看它命名「COVID-19」這個決定,起碼還算是符合科學精神以及世衛自己訂定的標準,我們恐怕沒有必要過度解讀當中含意,甚至為它染上政治色彩,否則那就是「說者無心,聽者有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