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會風波】讓立法會回歸運作初心 多數決原則自行糾正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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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內務委員會17次會議仍未能完成主席選舉,這不但有違常理,而且亦不應該,阻礙內會履行職責。但更重要的是,什麼才是最適合的解決方法?

「拉布」在議會不時發生,立法會議員有時在會議中不斷發言,阻止審理議案。但這種情況並非無解,梁國雄訴曾鈺成的司法覆核案中便說明,議員根本沒有「拉布權」,若議員長時間發言且令議案未能有效審理,立法會主席有權力終止辯論,進入表決程序,即俗稱的「剪布」。

以多數決處理例外情況

目前內會的情況是,部份議員一直發言,而主持郭榮鏗沒有終止辯論,甚至曾經不限時任由他們自由討論,客觀效果上令選舉無法有效進行。在本質上,這也是一種「拉布」,只是這「剪布」獲主持放任不管,形成困局。

但其實「剪布」的原則乃是基建於立法會主席及各委員會主席獲多數議員授權,負責維持議事秩序,同樣道理也可以應用在內會之上。若然內會多數議員認為應該要結束辯論,進入表決程序,一名非由選舉產生、沒有多數議員授權的主持,怎麼能夠阻止?

事實上,《議事規則》設有「補底」條款,讓內務委員會處理未經規定的事務,而決定的方法是委員會投票決定。可見,對於特殊或例外情況,連個別委員甚至乎連主席,也不能凌駕委員會多數議員的集體決定,這就是立法會運作的基本原則——多數決。

「除本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委員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委員會自行決定。」(《議事規則》第75(18)條)

「所有須由委員會或其轄下小組委員會決定的事宜,須以參與表決的委員贊成者及反對者的過半數決定。」(《議事規則》第75(12AA)條)

「程序動議」可結束辯論

在民主派外聘的法律意見中,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亦指出,議員可訴諸「程序動議」,令會議進入選舉環節。這份法律意見亦不點名提及,麥美娟在12月6日已曾動議立即表決選舉論壇的方式,進入投票程序。當時代郭榮鏗主持會議的涂謹申沒有即時處理麥美娟的動議,而決定要先處理其他無約束力動議。用民主派尋求的法律意見來看,這可謂錯誤的。

根據《事務委員會主席手冊》,當委員提出「程序動議」,要求中止討論或立即表決,主席其實應該跳過其他動議,即時處理。

「在事務委員會就實質議案進行討論期間,如有委員動議一項程序議案,要求將討論中止待續,便應先行處理該項將討論中止待續的議案。若委員支持該議案,主席會將討論中止待續。若委員否決該議案,則可繼續就實質議案進行討論。」《事務委員會主席手冊》第3.60條)

「在事務委員會就實質議案進行討論期間,如有委員動議一項程序議案,要求立即就實質議案進行表決,便應先行處理該項程序議案。若委員支持該議案,事務委員會會即時就實質議案進行表決。若委員否決該議案,則可繼續就實質議案進行討論。」(《事務委員會主席手冊》第3.61條)

當然,內會在性質上不是事務委員會,但這並不代表不能沿用「程序動議」的處理方法。正如郭榮鏗在11月15日主持會議時,曾明確指出內會對委員提出的動議的處理,沿用《內務守則》第22(p)條對事務委員會的規定。同樣道理,若委員提出「程序動議」要求中止辯論或即時表決時,選舉主持或內會主席也應該即時處理,讓內會整體以多數決原則作出集體決定。

建制派沒有積極「剪布」

不過值得指出的是,12月麥美娟提出動議時,並沒有提及此為「程序動議」,亦沒有提及《事務委員會主席手冊》等規範。涂謹申及秘書處認為要先處理無約束力動議後,建制派亦沒有再尋找其他方法即時「剪布」。雖然建制派議員在多次發言批評郭榮鏗的主持方式,但沒有充份在《議事規則》或《內務守則》等尋找合適條文糾正問題。班長廖長江要求主持「劃線」,在1月起不再接受議員提出動議,及將相近的動議合併辯論,但這顯然仍不足以令選舉有效進行。由此可見,建制派也有不熟書及不作為之嫌,原任主席李慧琼更是責無旁貸。

更離譜的是,連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也沒有積極糾正問題。立法會主席有責任維持整個立法會的運作,根據《基本法》、《議事規則》及法庭案例,立法會主席亦有權力對於《議事規則》未提及的情況作出處理。

大主席有權介入

《基本法》第72條規定,立法會主席行使《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議事規則》第92條亦規定,「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

再者,根據梁國雄訴曾鈺成的司法覆核,《議事規則》未提及的議事如何結束,主席可按立法會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來處理。由於內務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選舉由《議事規則》第75條(2A)規定,但選舉久未成事、內會又未有自行糾正的情況卻屬例外,立法會主席雖然不是內會委員之一,亦可按立法會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來處理。

舉例來說,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可指示內會主持即時處理程序動議,或指示內會整體以多數決原則恢復秩序,有效進入選舉程序,他甚至可考慮按《議事規則》第75(2)條,指示內會另選一委員代行主席之職,在選舉完成前處理積壓的事務,履行內會法定職責。具體如何做,他當然「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但總不是全然無為,僅於3月下旬外聘法律意見。

立法會內會失序及陷入亂局,不少人歸咎於民主派「拉布」。但從以上可見,立法會本身就有其運作原則,讓多數派及主席維持秩序。建制派作為多數派,自10月15日會議起只懂批評主持郭榮鏗、聲稱考慮司法覆核及外聘法律意見,卻沒有採取實質行動,助內會自行糾正問題。這樣敷衍塞責,如何向社會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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