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風上班計工傷 天下僱主皆自私?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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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超強颱風「山竹」吹襲本港,當日路面交通情況混亂,但在八號颱風訊號卸下之後,市民卻依然被迫跨越塌樹前往上班,險象橫生。立法會周五(12日)召開會議審議《2021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擬將《僱員補償條例》(下稱《條例》)的保障範圍擴大至僱員在「極端情況」時上下班途中的意外。市民無需要在危險情況之下上班,或者上班途中遇到危險應獲工傷保障,本來都是平常道理,但對香港打工仔而言如此簡單的保障也是得來不易。

2018年超強山竹襲港,城門河水「泛濫」到行人路上。(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市民苦等三年 打風仍須上班

政府在「山竹」後改變了日後應對超強颱風的機制,其中一項新措施是政務司司長考慮應對超強颱風督導委員會的意見後,將視乎情況於天文台把八號颱風警告改為三號颱風警告前,作出適用於全港的「極端情況」公布,而有關條例修訂便是讓僱員在「落波」後仍有一定時間可獲《條例》保障。

雖然在「極端情況」期間,市民在八號颱風警告取消後的兩小時應留在原來地方或安全地點,但《條例》本身並無根治市民打風過後仍需趕去上班的問題。惡劣天氣過後,各地路面情況不同,而根據勞工處訂立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指引也只要求僱主就「極端情況」下的工作安排諮詢員工。僱員無法就自身情況自行決定上班與否,而今次的《條例》修訂亦未給予空間讓市民自行決定上班與否,但若市民實在無法上班,那就只能期盼僱主體諒。

2018年超強山竹襲港,將軍澳海濱公園受到嚴重破壞。(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僱主離地不諒解 立法會內見一斑

《條例》就「極端情況」所作的修訂早前已在勞顧會上得到一致同意。雖然今次修訂尚要顧及的問題眾多,但至少在惡劣天氣後上班應有工傷保障一事上,修訂本來爭議不大,然而在審議期間立法會內的一番奇妙氣象,卻相當值得社會反思。本港勞資關係已經極不對等,但香港勞福政策每每仍希望僱員僱主「互相體諒」,這正是本港勞工保障一直為人詬病的其中一個原因,可是今次審議《條例》修訂居然有議員高度擔心無人上班、保險變貴,甚至員工自己招致受傷是否也要僱主負責等,反映連代議士可能也加入了賤視僱員處境的行列。

雖然立法會秘書處就修例擬備的背景資料中已寫到「當局預計因此而增加的僱員補償保險保費應該不多」,但功能組別商界(第一)議員林健鋒卻表示擔心擴大《條例》保障範圍會使保費變貴,更在沒有科學證據的情況下形容以前幾百年一遇的極端天氣現在可能已經變得幾年一遇。另外,功能組別工業界(第二)議員吳永嘉問到僱員「自己攞嚟」的意外是否計作工傷,舉例指員工在「超級濕滑的路上自己踩單車上班」,或者「自行駕駛上班但開到180公里每小時」等情況是否包括在條例裏面,僱主是否不論過失都要向僱員賠償等。

正是在今次《條例》修訂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僱主希望對僱員負上最小的責任,政府卻推搪希望僱主僱員自行溝通,最終結果只能夠是僱員受苦。若政府還是不主動負上更多責任立法保障僱員福祉,那又談何僱主體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