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不公 政府不義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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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經濟下行,香港第三季GDP按年下跌4.5%,預測全年收縮3.2%。在這個時候,中電、港燈兩家電力公司決定電費加價,來年中電每度電154.4仙,港燈197仙,加幅分別高達19.8%及45.6%。離不離譜?更離譜的是,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在立法會坦認,「我們曾要求不要賺取8%利潤,但他們不認同;我們只能尊重合約精神」。

按局長的說法,加價不是為了兩電不要虧蝕,而是為了賺得不少於准許利潤上限,而政府對此無計可施。因為現行《管制計劃協議》之中,第4條規定兩家電力公司除息前「因與電力有關的經營而獲得的准許利潤」為該年度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總額的8%。

兩電收入遠高於燃料開支

《管制計劃協議》由政府與港燈、中電於2017年4月簽訂,為期十五年。淨電費由基本電費和調整燃料價組成,前者按照兩電的定期發展計劃來決定,有幾個指定考慮因素;後者可經常調整收費,以反映發電燃料的價格變動。現時前者一年檢討一次,後者按月變動。

聽起來不錯。這次國際能源緊張,局長和兩電也強調燃料成本上漲,把加價說得無可奈何。而且兩電的「燃料價格調整條款帳」已陷入負數,亦即所收燃料價其實仍低於實際開支,兩電在為市民墊支燃料。但燃料費只是支出的一部份,而非決定兩電盈虧的關鍵。事實上供電收益一直大幅高於開支,兩電長期賺錢。

電費穩定基金淪利潤保證

以最近六年(2016至2021年度)為例,中電扣除支出後的賣電利潤介乎97億至109億,港燈則是43億至55億。中電四年賺得多過准許利潤(即資產值8%),撥了23.1億進電費穩定基金,兩年少於准許利潤,從基金取回1.9億作利潤;港燈也是四年賺得多過8%,撥了11.6億進基金,少於准許利潤的兩年加起來取回了3.5億。

在《管制計劃協議》下,兩電銷電利潤若高於資產值8%,可把多出利潤撥入電費穩定基金;若低於資產值8%,可從基金撥出差額作為收入。(香港01製圖)

名曰「電費穩定基金」,但實際上更似是「利潤保證基金」,兩電透過留起多賺、補回少賺的方法,達致每年賺足8%。這是因為《管制計劃協議》雖然訂明電費穩定基金的主要目的是「累積和提供資金,以減少電費的增加或在合適情況下促進電費的下降」,並規定兩電收入多於准許利潤的「溢數將撥入電費穩定基金」,但亦容許兩電在賺得少於准許利潤的時候,從基金取出資金作收入。

按照《協議》 ,電費穩定基金最多只可累積至年度賣電收入的5%,觸及滾存上限便要提供回扣或電費調整。惟按兩電近六年的年報所載,中電、港燈每年賣電收入分別約400億和130億,可以推算兩電基金的自用空間不少。兩個基金去年底結餘分別高達31.1億和10.5億,各動用18億和4.5億於調控今年電費,是機制使然還是協商結果,當局沒有明言。

公共服務定價須顧社會利益

來年中電、港燈每度電分別上升25.5仙、61.7仙,局長一句「只能尊重合約精神」,社會就要無奈承受。歸根結柢,《管制計劃協議》雖然開首提到兩電保證「以合理的最低價格提供服務」,但具體機制卻未能有效體現出來,以致別人賺到盡可是合法合規。問題早已存在,只是到了今次市民百上加斤,兩電卻仍然可望賺錢派息,《協議》的不足才更表露無遺。

電力作為市民的必需品,定價應該顧及社會利益。其他像渡輪、巴士等同樣由政府准許經營的公共交通服務,在這幾年也在承受嚴重虧損,電力公司卻仍然可望穩賺不賠,顯然說不過去。當局除了要再向兩電施壓,也應探討完善《管制計劃協議》,譬如是將物價通脹、市民負擔能力或全港經濟情況等因素明確列為電費調整考慮的項目,或者對電費穩定基金的填補差額做法作出改革。儘管《協議》2033年才到期,但只要簽約雙方同意,合約並非不可修訂。2018年9月政府與兩電亦就液化天然氣站投資及過剩發電安排有過補充協議,「合約精神」豈是託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