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風波.博評】原訴法院「四議員宣誓案」:釋法與法治十問十答

撰文:任建峰
出版:更新:

今個星期,按《01博評》邀請,再暫停寫親子,與大家說說法律。

昨日,高等法院就羅冠聰、梁國雄、劉小麗、姚松炎的立法會就職宣誓案頒佈判辭。區慶祥大法官的判辭長達112頁,覆蓋甚廣。各傳媒已就判辭內容廣泛引述,不少法律界人士亦已就判辭的實質法律、法律程序或政治影響發表意見,我亦無意在此重複他人已做的具體法律分析。

不過,我留意到在判辭頒佈後,有些人說它是彰顯法治、有些人說是法治已死。我想趁這個機會以問答形式再重溫一下人大常委釋法機制與法治的關係,然後再簡短地看看今次「四議員宣誓案」的法治討論。

  問題(一):人大常委的釋法權是什麼一回事?

《基本法》第158條表明:「本法[註:即《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香港法院亦在多年來的案例中確認,人大常委的釋法權是無限的,而且釋法內容亦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

  問題(二):人大常委釋法前,要先聽什麼意見?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這個基本法委員會是人大常委下的工作小組,是人大常委委任的,有六名中方與六名港方代表。這個委員會並不是獨立於人大常委,過往被徵詢亦(至少在公開紀錄上)沒有一個委員逆人大常委的意願。

長話短說,這個機制是「自己人徵詢自己人」的一個橡皮圖章。

  問題(三):以香港法律來說,人大常委可以解釋或補充《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嗎?

理論上是不能的,它的解釋權只限於解釋《基本法》。它沒有解釋香港本地法律的權力。

還有,解釋權雖然可以就《基本法》條文一些不清楚的字眼釐定,但都不能把字眼扭曲到與字眼背道而馳、亦不能嘗試添加《基本法》內顯然不存在的法律要求。簡單來說,這即是根據《基本法》,人大常委沒有在《基本法》或香港本地法律上以「解釋」來變相更改字眼,或添加額外法律要求。

要更改《基本法》字眼或添加《基本法》條款,就要根據《基本法》的修改機制。如果利用釋法權去「走後門」做修改工作,就是無視人大整體頒布的《基本法》的權威。

要更改香港本地法律字眼或在本地法律條文上添加,就要經過《基本法》以一國兩制方針訂下香港本地立法程序去做,不能以人大常委釋法「走後門」。

  問題(四):如果人大常委真的是超越了上述問題(三)下所提的規限又如何?

其實是無可奈何的。根據《基本法》第158條,香港法院只是被人大常委授權在審理案件時解釋在香港自治範圍內的《基本法》條文。人大常委的《基本法》解釋權是在香港本地體制以外的,所以其權限有可能是香港法院沒有權去解釋的。就算香港法院有此解釋權,人大常委亦隨時隨地可以就自己的解釋權作解釋,說到自己可以做上述問題(三)下提到的東西。

所以,無論是法理上或實際上,無論人大常委的《基本法》解釋是有那麽越權也好,香港法院都很難不牢牢地跟隨的。

  問題(五):但這個情況與其他地區的最高上訴法院一樣,不是嗎?它們對法律的解釋無論是那麼錯也好,都是無可奈何吧?

情況不太一樣吧。如果其他地區最高上訴法院對憲法解釋令人覺得很離譜,人民或其選出來的代表有機制可以修改憲法。如果如果其他地區最高上訴法院對一般法律解釋令人覺得很離譜,政府與議會可以立法去處理問題。

在香港,《基本法》第159條規定,要修改《基本法》就需要港區人大代表的三分二成員、全體立法會的三分二成員與行政長官同意後,再交給全國人大審議與通過。在現今制度下,是誰操控港區人大代表?是誰操控立法會大多數票?是誰操控行政長官?是誰操控全國人大(或負責《基本法》釋法的人大常委)?你懂的。

借用電影《少林足球》的一句對白,正所謂「球證、旁證、足協、足總、足委,全部都係[他們]的人,點同[他們]打呀?」想處理人大常委《基本法》釋法越權問題?休想!

《少林足球》中的對白。(網上圖片)

  問題(六):在現實上,人大常委有沒有試過在解釋《基本法》上述越權情況?

有。要把每一個越權情況列出來及解釋這些情況怎樣構成了越權會十分冗長,所以我只會簡單地列出其中兩個較明顯的例子:

《基本法》第46條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但在2005年,當特首董建華辭職後,為了不讓曾蔭權有做足十年特首的可能性,人大常委以《基本法》釋法形式夾硬把有關條文加插了《基本法》內沒有的「剩餘任期」概念,把曾蔭權的第一屆特首任期由五年扭曲到約兩年。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有關條文並沒有對宣誓列出具體要求;具體要求是以本地法例去實施與規管的。但在2016年,為了阻止一些政權不喜歡的人參與立法會工作,人大常委以《基本法》釋法形式夾硬把有關條文加插了《基本法》內沒有的各種具體宣誓要求,變相繞過香港立法會、進行香港本地立法。

換句話說,人大常委在行駛其《基本法》釋法權時根本就不是按法律考慮去做,而是以政治凌駕法律。

  問題(七):但既然《基本法》賦予了那麽大的解釋權給人大常委,他們只是依法辦事,為何還有人說釋法影響法治?

依法與法治是兩回事!北韓金正恩與其人民勞動黨都是依法辦事的,難道就是法治嗎?其實人大常委運用釋法權的各種法治問題已在以上問題下列出。總括來說,這包括:

超越法定權限,連「依法」都說不上;

釋法前只是在「自己人」之間做假徵詢;

釋法越權沒有方法去挑戰或糾正,基本上是一個非獨立、以政治掛帥的人大常委以「法律是任我說的,我說的就是法律」態度處理釋法;

這種心態亦確保釋法以政治考慮蓋過一切,條文被扭曲、法律原則全被拋諸腦外;

法院無論覺得理據恰當與否都要按這些所謂釋法判案。

  問題(八):以上一切只是一個受普通法訓練律師的一廂情願想法,不是嗎?內地是行大陸法的,上述那一套不適用!

先解釋一下何謂「大陸法」。這並不是「中國大陸法」的意思,而是「歐洲大陸法」的意思。大陸法源自古羅馬法典與法國的拿破崙法典。它與普通法的主要分別是法律大部分是以成文法作為主體,而不是像普通法那樣會夾雜了成文法及法院在判案時演繹出來的不成文法。內地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大陸法與馬列共產主義法律原則的混合而形成的。

就此,大陸法本身就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與普通法沒有分別的。大陸法地區大多都與大多普通法地區一樣,採用司法獨立、解釋法律不牽涉政治因素、權力機關不能越權等大原則的。內地法制那股政治、政權大於一切的思維並不來自大陸法、而是來自馬列社會主義法律理論的,根本與大陸法無關。而任何以全蓋過法的體制都很難以「法治」來形容。

所以,我都是勸那些左一句右一句都以「大陸法」為人大釋法不符合法治原則做「擋箭牌」的人士不要混淆視聽了。

  問題(九):說了那麼多,那究竟「四議員宣誓案」的判辭是彰顯法治還是危害法治?

我認為兩樣都不是。一個被迫要跟隨一個扭曲法律、扭曲法制的釋法來判案的判辭很難說得上是彰顯法治。但同時,雖然大家可以對判辭的法律結論有異議,不過要說法官是按照政治考慮、「歸邊」、不獨立地去作決定又絕對不是,說不上是危害法治。

我只可以說,這判辭赤裸裸地展示了人大常委釋法制度在設計與在實施上的醜陋。又或者可以這樣說,在這案件中,法院與香港就好像一個在河流下游而是靠河流供水與供魚的村落。村民眼見在河的水喝了會生病、何內的魚一條條地死去,但村民要無奈接受。為什麼?因為小村沒有其他水源,亦沒有辦法阻止位於河流上游的大城市在河流排污,荼毒水源。

  問題(十):難道今次裁決真的沒有任何正面的法治「故事」可言?

這又未必。判辭頒佈後,我有緊貼地留意各方與公眾的評論。支持或批評判決的評論都是難免的,市民亦就此有言論自由。但無論是泛民議員、非建制陣營意見領袖或帶非建制政見的市民,我都較少見到有類似「狗官」、「市民選議員,法官DQ議員」、「藍絲法官」、「華人法官向中華政權跪低」、「法官以政見判案」等衝着司法的無理批評。這與七警案那時建制陣營與其支持者對法院與法官的瘋狂批評構成一個很大的對比。

法治不只能靠政權去彰顯,民間的言行都能對法治有影響。「四議員宣誓案」判辭頒佈後這段時間令我看到,縱使有不少香港人對政權十分不滿、對有關判辭亦有很大的保留,他們大多都很克制,不會好像一群流氓一樣,無理取鬧地胡亂攻擊法院與法官。以當下多事之秋的香港來說,這仍是值得我們感到安慰的事。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