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若不從寛處理被DQ議員 隨時引發憲政危機

撰文:關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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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梁國雄等四名立法會議員被高等法院判敗訴失去議席後,一些人窮追猛打,要求立法會追回他們過去十個月領取的薪津和經費,令他們破產,無法參加補選。身兼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的香港大學法津學者陳弘毅卻力排眾議,主張從寛處理,例如考慮不堅持追討有關議員已獲發的薪金和津貼,以及酌情處理向敗訴方追討訴訟費用。

陳弘毅指出,人大釋法的追溯力與法律的可預見性原則有一定張力,在今次四名議員的宣誓案件中,基於以往立法會的監誓人和立法會主席從寛處理宣誓要求的做法,有關議員未能意識到他們「越位」的宣誓言行的嚴重法律後果。而立法會的監誓人、主席或法律顧問也沒有意識到這些嚴重法律後果。

被 DQ 議員之一羅冠聰也抱怨:「今天宣的誓,犯了明天釋的法。」但他的說法並不全對。因為此事涉及常識問題,香港是個法治之區,契約精神是香港核心價值的一部分。作為一個民選議員,不應該連「宣誓」的意義都不知道。然而,事情本身確實有不可預見性。最意想不到的是,在同一場合,居然有人上演一場宣揚港獨的大龍鳳,還把誓詞改成「辱華」詞語,令事件「升級」至中央與香港關係的層面,促使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打擊借宣誓宣揚港獨者,令四名議員也受牽連承擔嚴重法律後果。正因為如此,陳弘毅教授在不挑戰高等法院裁決的前提下,建議對他們從寬處理。

陳弘毅稱,一條法律有不同理解是正常,所以他對中央根據立法原意的法律解釋方法來解讀第18條表示理解。(資料圖片)

陳弘毅這樣做,相信並非出於對四名議員的同情,而因為意識到,事件若繼續發酵,將一發不可收拾,甚至會引發憲政危機。如果立法會按照某些人的建議,向四人追回過去十個多月的薪津和經費,就意味着,這十個月裏立法會根本不存在這四個議員。也就是說,此期間立法會通過的法例,都有四名無關人士參與表決。這些法例是否還有效?要不要推倒重來?事件的影響超出立法會範圍,例如,梁國雄等人作為立法會議員,成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當然成員。但是一旦他們的議員身份不獲承認,他們的選委會成員身份也不存在了。這麼一來,如何解釋特首選舉的結果?這一切並非杞人憂天,因為若有人再提司法覆核,被 DQ 的議員絕對不止四人。

按高等法院判決,釋法可追溯至 1997 年 7 月 1 日零時,而且囊括所有公職人員(政治任命官員、法官、議員,紀律部隊高層等)的宣誓。高等法院的判決將成為重要案例,對類似案件有參照價值。例如,前特首梁振英宣誓就任時,曾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的「香港」二字讀漏了。釋法條文第二條(二)指出: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人們往往只注意釋法條文中有關態度是否「真誠、莊重」的要求,因此以「無心之失」來原諒他的失誤,但他們忘記了釋法條文中還有「準確、完整」的要求。宣誓讀漏了「香港」這個關鍵詞,怎麼說也不算準確和完整。連效忠對象都搞錯,再莊重、真誠也沒意義。如嚴格執行釋法條文,梁振英也難逃被取消特首資格的下場。難道也要他交還過去五年的全部薪津和經費?若真如此,過去五年特區政府的施政是否還算數?

若把回歸以來所有公職人員的宣誓紀錄拿出來審查一遍,必然發現不少犯類似錯誤的個案。基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無論建制派還是民主派,只要違反了釋法條文,都有可能被 DQ。在建制派方面,首當其衝的可能是黃定光議員,他宣誓時也漏讀了「香港」二字,被立法會主席裁定不合格,翌日重新宣誓才過關。但人大釋法條文明文規定「不得安排重新宣誓」。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民主派人士已在準備「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了,屆時很可能有一場大混戰。如果再有一批官員或議員被 DQ,是否也追回他們任職時的薪酬?他們參與制定的法律及曾作過的決策是否還有效?

如嚴格執行釋法條文,梁振英也難逃被取消特首資格的下場。若真如此,過去五年特區政府的施政是否還算數?(資料圖片)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04 條釋法,正如上文指出,是因為梁頌恆、游蕙禎兩名議員在宣誓時公然宣揚港獨。全國人大常委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向全國人大常委委員解釋釋法目的時也直言是為了抑制港獨。其後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及釋法必要性時更強調「一國兩制下,港獨沒有生存空間」。可見中央決定釋法的初心是為了遏制港獨,而不是打擊所謂反對派。可惜有人不知出於什麼居心,執意「擴大戰果」,最終等同打開潘朵拉的盒子。陳弘毅作為資深法律專家當然能預見嚴重的後果,於是試圖補救。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不知能否體會其良苦用心?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