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德學校.博評】校長有如土皇帝 教育局豈可放任不管

撰文:李永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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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教育局推行「校本政策」,鼓勵各間學校按校情需要走合適的路,便將學校的管治權交給了校長和法團校董會。為免校長權力過大,法團校董會的法定職能理應足以作出制衡;然而,在實際情況中,法團校董會不單無法做好其制衡角色,甚至與校長結為一黨,使校長權力大得堪稱土皇帝,興德學校校長即為一例。對於這種情況,我們不禁要問︰「教育局在做什麼?」

教育界常說的「校本政策」,是一套建基於《教育條例》(2005 年生效)的學校管理政策,最大特點是每間資助學校均須成立法團校董會,由之決定學校發展方向,以及管理學校的行政工作。根據法例,法團校董會的組成有六類人,包括︰

成員類別 人數
辦學團體校董 最多可達法團校董會總人數的 60%
校長 當然成員
教員校董 不少於一名
家長校董 不少於一名
校友校董 (凡有提名)一名或以上
獨立校董 不少於一名

從法團校董會的組成可見,辦學團體可控制法團校董會的投票意向,若他們認同校長的教育理念或管治手法,校長便可在學校暢通無阻地施行其政策,甚至胡作非為,興德學校的辦學團體校董(包括校監)力撐校長陳章萍,謂其「能力有目共睹」,即為一例。

消息指,校董會大比數通過罷免陳續任校長,決定即時生效。(資料圖片)

早前教育局副局長蔡若蓮指出,教育局不能直接解僱校長,因為那是法團校董會的權力,教育局只能在教師干犯了刑事罪行或嚴重行為失德時,直接撤銷其註冊,因此教育局對於興德學校亂局的處理方法是引用《教育條例》,委任大量校董加入法團校董會,以便在會議中投票罷免陳章萍。

然而,現時所有資助學校的校長均須得到教育局批准方能就任,而根據《教育條例》第56條,假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認為某間學校的校長「不再是出任校長的適合及適當人選」,又或「該校長並無令人滿意地執行校長的職責」,便可以撤回其對該校長的任命,使其變回一名普通教員。換言之,教育局雖不能直接解僱校長,但是有權將其降職。

如此一來,為何教育局要在興德亂局中擺出一副無可奈何、只能將事件交予法團校董會處理的模樣?若在平常日子,教育局欲盡量遵從「校本政策」原意、不干涉校政,實在可以理解;但興德亂局顯然是一個特殊情況,在特殊情況中採用特殊手段,絕對合情合理。教育局為顯中立而不直接出手懲治胡作非為的校長,便是失職。現時興德學校的法團校董會剛好能在開學前罷免校長,學校或許尚能重回正軌,但相信已元氣大傷。

事實上,興德亂象只是整個教育界的冰山一角,任何熟知教育界生態的人,都知道陳章萍這類校長可謂多不勝數。教育局應該借此機會下手,向別的學校表明立場,政府推行「校本政策」不代表對學校放任不管。須知學校不是一門生意,而是育人之地;中小企的老闆亂來,頂多就是賠了自己的身家,但校長任意妄為,受苦的卻是無辜學子。敢問教育局一句,還應對一眾土皇帝視而不見嗎?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